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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奶”必须标注百分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 16:55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杨滨)只要产品中有乳粉成分,就必须要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今天对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体乳标签必须标识的内容及标注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全部用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
×%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复原乳”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字样必须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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