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芳
当前,律师正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职业,这不仅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经济发展使然。
一个法治国家,律师必然是其中的重要角色。合法权益是宪法框架下受各种法律保
护的,包括从合约中受益,以及不受非法侵害等等。宪法和法律对人身自由的保护,要得到切实地实行,律师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六条规定,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须有侦查人员同意并在场监督,律师的权利限于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在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所以律师相当重要。美国有一个非常受欢迎的连续剧,叫《犯罪现场调查》,里面有一个场景经常出现:不管嫌疑人有没有犯罪,总是张口就说“Ineedalawyer”(我要一个律师)。然后律师开始为其争取正当合法的权益。
这种场景在我国还不多见。中国的大部分律师不接刑诉案件,绝大多数从事民事诉讼案件,尤其是经济案件,因为此类案件大多收费高,并且风险较低。而另一方面,承办刑事案件收入较低,数年前官方规定还是每件150元,这些年虽然各地自行提高了标准,但与接经济案件的高收入相比,实在九牛一毛。据专家统计,2004年北京市律师人均承办刑事案件还不到1件。这是一个尴尬的数字。
还有个现象值得注意,律师很少在自己户籍所在地接刑诉案件,原因是这种案件往往牵涉的关系复杂,对于律师积累社会资本不利,风险很高但是收益很小,在这种情形下,一个理性律师的选择就是不接刑诉案件。同时因为《律师法》第44条规定,律师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否则要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更严重的,要按照第45条规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并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费孝通所称的中国的差序格局并没有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而消失,一个地区的人有很多利益纠葛。所以当一个律师在当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趋利避害,就会尽量减少接当地的案子。这就造成了所谓“北师南下、西师东进”的异地办案格局。当然,因为东南部经济比较发达,律师东进南下有经济利益的考虑,但是对当地办案风险的规避也是造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
然而,异地办案同样也有利益冲突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利益与律师所要维护的利益有时方向不一致,律师在维权的时候,由于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利益发生直接冲突,行政部门会对律师正当维权产生压力。由于异地维权,地方政府更有可能对此进行干预,妨碍司法公正。布坎南在解释新政治经济学的时候强调,政府部门也是理性人,为了自身利益也会干预司法过程和市场过程。对于律师而言,这时候自己也是泥菩萨过江,就谈不上为民服务、维护其他公民的正当权利了。
当前律师的处境让中国的法治进程陷入了窘境。从法理上说,依法治国首先要保证法律的威信,这就意味着法律是切实可行的,是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干扰的。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对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给了明确的说法。
但律师维权的尴尬局面一方面说明司法受干扰的情况的确存在,即便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要真正做到切实可行还有难度,在法律条文和现实之间的差距还很大。另一方面也说明,在律师自身权益都无法切实保障的情况下,要律师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是不可能的任务。要实现依法治国,而律师这个重要参与者的权益无法保障,那么这个过程将步履维艰。(作者为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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