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熊焱杨滨)从今年11月1日起,北京的出境旅游者如果得知自己被旅行社擅自转团,可以要求旅行社赔付违约金,而不用局限于“出发前”还是“出发后”。市工商局、市旅游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并于昨天向全市69家出境旅游组团社和旅游消费者正式发布。修订过的合同示范文本将于2005年11月1日起正式启用。针对旅行社拼团严重的现象,新的出境旅游合同加大了对旅行社的约束和处罚力度。
目前,出境游已成为北京市民新的消费热点。自1997年起至2004年止,北京地区出境人数累计达168万人次,平均年递增45%。与此同时,市旅游局有关人士也表示,由于出境旅游市场规模的急剧扩张,市场的成熟度不够高,法制不健全,体制、机制存在缺陷,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尚待加强,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不成熟,北京地区出境旅游市场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记者了解到,修改后的出境游合同增加了对游客权益的保护力度。对于此前严重损害游客利益的旅行社拼团、合并组团的情况,新合同加大了对旅行社的约束和处罚,明确为“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转让出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此外,针对旅行社行业存在的转拼团现象及由此产生的纠纷和投诉,增加了“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一条,明确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的方式有2种,一是“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若在旅游过程中出现因服务质量而发生的赔偿,可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二是“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专用条款》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
旅游安全性也写进了出境游合同。修改后的出境游合同规定,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要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此外,修改后的出境游合同进一步明确了组团社和游客的责任,对不可抗力和意外情况也进行了补充说明,即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宾活动等均属于不可抗力和意外情况;增加了对于“责任约定”的说明,规定“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的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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