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石国胜 杜文娟
在27日的听证会上,除了1500元“起征点”是否合适之外,个税“起征点”要不要“一刀切”,也引起陈述人的激烈辩论。
-取消各地区的自由浮动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税务部职员江泓说,有人支持不同地区在扣减额上有自行上下浮动的权利,理由一是保障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二是发达地区生活费高昂,所以扣减额应该比欠发达地区高。江泓认为,第一个理由实际上混淆了一个基本的概念,“如果看一下税收成本的调查,我们可以发现所有的税收征收成本大于税收收入的地区都是在欠发达地区。如果我们的政策是为了维持这一现象的存在,那这些地区的经济永远没有改善的可能。按照第二个理由所说,更高的扣减额会吸引更多的人才去发达地区,那岂不意味着贫困地区更加贫困?”
江泓举了个例子,公司调广东的管理人员去西安,该员工在广州1600元的扣减额,到西安是800元的扣减额。为了开发中西部地区难道还要个人多上税?当然公司要补贴。接下来公司会发现一个事实:原来去欠发达地区拓展业务,很难说工资成本必然会降下来,甚至可能是工资成本增加。因此他认为,允许各地浮动,一旦失控,将影响中央政策的权威性。
-地方可在规定幅度内适当浮动
上海市财政局副局长袁白薇认为,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减除费用标准应兼顾考虑各地消费支出水平不同的因素。
袁白薇说,由于立法程序的复杂性及法律的严肃性,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后可能要经历一段时间才会再次修订,因此,对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应留有适当空间。另外,根据1994年分税制改革所确定的统一政策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在中央税权集中、统一税政的基础上,适当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权限,可规定所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在执行一定期限后,由省级政府在一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以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及合理负担原则。
-提高减除标准,调整递进标准
樊小斌是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职员,他认为,在减除标准以上一个较大范围内实行较低税率,如在1500—3000元的范围内实行3%甚至更低税率,这样才能使我们制定的新标准能够适应发展的需要,更能照顾到广大中低收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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