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召开。刘凡强调,依托职能抓规范,积极培育和促进农村经纪人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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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 08:18 国家工商总局网站 | |||||||||
2005-9-28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召开刘凡强调,依托职能抓规范,积极培育和促进农村经纪人发展 全国工商系统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于9月26日至28日在江苏省扬州市召开。会议传达了回良玉副总理今年关于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的重要批示。江苏省副省长吴瑞林到会并致贺词,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出席会议并发表了讲话。
会议首先传达了回良玉副总理今年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报告上作的重要批示。回良玉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发展农村经纪人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的报告上批示:“大力培育农村经纪人,能有效地促进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的衔接,能推动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也有利于农民的增收。”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高层研讨会情况报告上,回良玉批示:“农村经纪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繁荣农村市场的重要力量。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有关政策,制定相关法规,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管理和规范经纪行为,以更好地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民增收。”国务院办公厅也据此提出促进农村经纪人快速、健康发展的3点意见:一是积极培育和促进农村经纪人发展;二是加强对农村经纪人活动的管理;三是加强对农村经纪人的宣传工作。 刘凡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全国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落实回良玉副总理的批示精神,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为解决“三农”问题、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推动农村经济变革做好工作。 会上,刘凡针对全国工商机关下一步开展培育和促进农村经纪人工作提出了4项要求: 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抓好示范工作。要将农村经纪人的作用、法律地位,农村经纪人的注册条件和程序等宣传到乡、镇。依靠地方政府,树立守法、守信农村经纪人典型,通过现场会等形式进行示范,以此提高农村经纪人的地位,扩大农村经纪人在农村的影响。 坚决响应中央提出的“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要在“多予”上下功夫。由于农村经纪人员基础比较差,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各地要适当降低农村经纪人登记条件;尽可能兼顾农村经纪人主要来自农民、经纪活动具有季节性的特点,允许部分农民季节性地从事经纪活动,并进行季节性经营或临时性经营等相应的注册登记。 加强农业经纪合同指导和管理,规范农业经纪订单合同文本;发挥行政调解职能,帮助解决农产品经纪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在农村经纪人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提高农村经纪人的信誉和形象;在此基础上对农村经纪人进行信用分类监督管理。 为了解决农村经纪人经纪活动分散、经营规模小、信息闭塞的问题,把经纪人有效地组织起来,要建立政府和经纪人之间、经纪人和经纪人之间相互沟通的渠道。各地要进一步引导农村经纪人建立相应的自律组织;通过自律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咨询;通过自律组织传递市场信息;通过自律组织保护农村经纪人的合法权益。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张东科局长在会上作了发言。江苏省工商局局长王德超介绍了江苏省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26日下午,会议代表兴致勃勃地前往扬州江都市丁伙镇,亲眼目睹在农村经纪人的作用下,村民们通过调整种植结构增收致富。当地政府和经纪人代表向与会代表畅谈了感受。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市场研究中心、工商学会的有关领导,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同志出席了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局的分管副局长、市场(合同)处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中国工商报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