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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不合格最高罚百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 18:2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杨滨)据国家质检总局昨天披露,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将于200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如果进口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将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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