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者漠视个税改革 个税法案难遏止逃税倾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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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 15:12 《时代信报》 | |||||||||
信报记者 黄光红 报道 个人所得税法草案自上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以来,引发了社会对纳税额减除费用标准的关注。就在《草案》还未就其最后定板之时,国家税务总局9月19日又颁布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提出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监控,并于10月1日开始实施。但专家认为,要彻底解决问题,仅仅依靠《办法》和《草案》还远远不够。
中低收入者的喜悦 “有了《办法》,那些月收入近万元甚至更高的人就不能逃税了。” 9月23日,一位叫王禹的小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显得有些兴奋。 王禹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每个月收入2000元。按照现行个税法规定的纳税额减除费用标,她每个月要交95元的税。单就每个月所缴的近百元个税而言,王禹认为这是作为公民的义务,并没有什么怨言,但一想到她所知道的几个高收入者每月缴的税,她就感到很冤、很不公平。每个月,这些人的收入上万,缴的税却与她差不多或仅比她稍多一点。 按照《办法》的规定,各地不仅应将金融、电力、电信、石油等高收入行业人员,个人投资者、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等高收入个人,临时来华演出人员等纳入重点纳税人的范围,而且还要从收入较高、知名度较高、收入来源渠道较多、收入项目较多、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税收征管影响较大的人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对其实施滚动的动态重点管理。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办法》同时还对草案中提到的双向申报制度进行了细化,要求建立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的双向申报制度,由税务机关进行交叉比对、核查。 王禹告诉记者,这样的规定很有力度,将对规范高收入者按法纳税起到很好的作用,从而让收入不高的她有了一些公平的感觉。她的兴奋正是来源于此。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像王禹一样乐观对待《办法》的中低收入者不在少数。 高收入者的漠然 然而,在一些高收入者看来,《办法》对他们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 贾涛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他所从事的工作是在家里用电脑给不同的公司设计软件。月收入接近2万元。他毫不隐瞒地告诉记者,由于他不是某个公司的员工,目前在个税方面实行的单位代扣代缴制对他没有用,他从没有交过一分钱的税。 提及《办法》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监控的规定,贾涛不以为然。“由于我给不同公司设计软件,每个月的收入不止一笔,税务机关基本上无法掌握我收入的真实情况。即使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也不会轻易发现,我逃税的可能性仍然很大。” 月收入近万的自由撰稿人倪康也坦白地告诉记者,他每月的收入来自多家报刊杂志的稿费,多而杂,即便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办法执行,也很难获知他真实的收入情况。因而10月1日后,他仍可以像现在一样不缴税。 六成来自工薪阶层 专家认为,办法实施后的结果可能真的会令王禹们感到失望。 多年从事个人所得税法研究的重庆社会科学院财政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何清告诉记者,个人所得税有两大功能: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推进社会公平。 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是:据调查显示,在我国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存款,但其所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总量的10%。与此同时,人数最多的中低收入者,却承担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重担——2004年我国个税收入的65% 来源于工薪阶层。而这样的状况,即使配合草案中调高纳税额减除费用标准的相关规定也不能改变。 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大部分人的月收入在800元-5800元之间,是个人所得税负担的主力。其中适用现行个人所得税九级累进税率中第二级(10%)的人数比例达35%,负担了个人所得税的37.4%;适用第三级(15%)的人数达12.4%,负担了个人所得税的47.5%。也就是说,即便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高到1500元,中低收入者仍然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军。 重庆社会科学院财政金融研究所的朱华政博士认为,之所以中低收入者完税率最高,是因为其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且收入来源单一,无法隐瞒。而高收入者逃税严重的原因,在于其收入渠道多而隐藏,税务部门对其监管的难度和征收成本都很大。 “高收入者收入的这种特点决定了避免其逃税的关键问题,是税务部门能通过信息渠道获取其准确的收入信息,以便能在发现异常的情况下核实、处理。但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相关的有效渠道,《办法》和草案中有关对高收入者加强监管的规定,短期内很难实现。” 多头并进推动改革 要改变这种不公平的状况,仅靠《办法》和草案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寻求其它的办法。 在何清看来,这个办法就是多头并进推动个税改革。 “个税改革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需要多头并进。而草案和《办法》的规定仅仅涉及到其中的两个方面。”何清认为,目前个税改革的首要任务,应在如何准确获取高收入者收入信息方面下功夫。 除此之外,何清也很看重另一种配合个税改革的措施—— 优化政府财政支出。具体而言,就是要较大幅度地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提高。 据何清介绍,目前我国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工资、城市建设等方面,用于社会保障的则很少,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 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1998年仅1%,目前也不到15%。而法国、德国、英国、日本的社会保障支出,均占到了财政支出的40%左右;在美国有些州,此种比例甚至达到了60%以上。 “作为纳税人,纳了税后,就应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在我国由于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少,相当一部分纳税人享受不到相应的社会保障,也就没有了纳税的自觉主动性。” 何清认为,政府如果增加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可以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增加个税收入。 “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保障的水平,是体现社会公平的一把重要的标尺。增加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对推动社会的公平的作用自是不言而喻。” 何清说。 缺乏公平的征收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征收方式,区分不同的收入类别而适用不同的纳税方法。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而劳务报酬则按比例税率计算征收(加成征税),并且其费用扣除标准也不一致。因此同样数额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与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是有差别的。 何清向记者表示,从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角度而言,这样的征收方式是不公平的。“因为按照公平的要求,同样数额的收入,应该交纳相同数量的税。” 记者了解到,目前美国、加拿大等许多发达国家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上,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即税务部门将公民一年的工资、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经营所得等加在一起后,再看是否需要缴税,缴多少税。对老百姓来说,只需每年在法定纳税日前缴一次个人所得税。 “这样的征收制度,不会导致同样数额的收入交不同数量税的不公平情形,从公平角度考虑,我国的个税征收也应该实行综合所得税制。 “一个更公平的个税缴纳办法,应该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因素。”何清说,我国的个税改革也应向这方面看齐。 何清还认为,进行个税改革,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还需要开征针对个人征税的财产税、遗产税、赠予税等税种,以多税种配合的方式,形成一个综合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