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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日报:公证机构定位模糊 面临断奶之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 13:42 第一财经日报

  《公证法》颁布后公证机构定位模糊

  本报记者陈榕发自广州

  财政拨款断了之后,公证处将如何维持自身运转呢?《公证法》于近期正式对外公布之后,这已经成为公证从业人员关注的焦点。

  在《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性质界定中,公证机构既“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同时又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定位,让很多公证从业者感到彷徨。“责任比从前更大,但保障和权力却更少。”一位公证一线从业者如此表述。公证机构定性模糊

  关于公证机构的性质,在《公证法》中能发现这样一段话描述:“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对这样的定性,业内人士普遍感到迷茫。照此意思,公证机构一方面需要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国家停止对其提供财政保障,而另外一方面却又被要求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中山大学法学院的卓冬青副教授向记者表示,这种定性的确让人感觉有点模糊,因为公证机构行使的还是一种国家证明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它与国家的关系不会因为某种定性就丧失,但同时现在又把它定性为自担风险,这就使得公证机构要通过公证收费来维持基本开支和员工工资和福利。“我个人认为这是一种矛盾,一方面公证机构在行使国家的证明权力,但国家又不提供相应的财政保障。”她说。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目前有公证员约12000人,加上各种辅助人员,公证行业从业者近两万。而公证员的具体身份则比较复杂,相当一部分属于公务员,有些则属于聘用制,到明年3月《公证法》正式施行之后,那些公务员身份的公证员又将作何定位呢?

  在《公证法》刚刚公布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曾就此问题表示:“在实际的操作和实践当中,我们和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协商,具体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事实上,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到目前为止,各地的司法管理机关对此新法律也还处在学习领悟阶段,尚未能给出一个未来发展的具体方案。欲借《物权法》稳定证源

  而无论国家将来对公证机构采取何种具体管理模式,从现有的条文来看,取消国家财政拨款几成定局,这个时候,公证机构将面临生存的问题。

  可以想象,当公证机构失去国家财政支持之后,证源对他们来说也就意味着生存。事实上,在现有公证行业中,各公证机构对证源的争夺非常激烈。据记者了解,为了争夺证源,各公证机构互相托关系、请客吃饭、给回扣的情况并不少。公证员还常常配备着助理公证员,其实所谓助理的主要工作就是开拓证源,拉业务。有时候,为了增加业务,公证机构还会找律所进行合作,经过事先沟通,在为企业起草合同时,律师就会在合同中增加一些条款,比如说须经公证才生效等内容,这也为公证机构找到了更多的证源。

  对证源的争夺还只是一个方面,还有更多的公证从业者希望能一劳永逸,通过法律规定对一些事项实行强制性公证,最终形成一个稳定的证源。从目前来看,《物权法》正是这样一块香馍馍,公证行业的“说客”们正在努力争取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对物权特别是不动产流转进行强制公证。“我们都希望能在《物权法》上写上那么两条,司法部、中国公证员协会等都在为此努力,这样证源就有保证了,不用到处找米下锅。”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副秘书长罗伟华对《第一财经日报》说。

  一些学者也从法理上为强制公证寻找到了注脚,认为强制公证在大陆法系国家里是一种普遍做法,因为物权变动对国家经济生活的影响甚大,而在这过程中引入强制公证制度无疑可以加强国家对物权变动的监控。

  但这种努力也面临着社会上的一种反对声音,毕竟,自愿公证的观念已经越来越深入人心。力诠律师事务所的陈尚书律师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多年,他就反对强制公证,他说:“我的观点,还是现行的自愿原则比较合理。如果在《物权法》中加上强制公证的内容,会给物权所有人和相关人带来不便利,而带来的好处仅仅是给公证机构开拓了证源。我认为强制性公证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同时,还有不少相关专业人士认为,就目前而言,现行法律对公证制度已经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比如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就规定经过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有优先的效力,因此公证机构完全可以利用现行法律的有利规定来开拓证源,没有必要非在《物权法》中加上强制公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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