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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个税法修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 07:18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李丽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与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税务系副教授黄桦、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教授毛寿龙就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问题,分别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是否应调整

  毛寿龙表示,“个人所得是个变量,征收标准也应该适时调整。因此,个人所得税法最重要的是确立征收原则,而非一个简单的数字。”毛教授建议,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个税征税标准可以按财政年度每年微调一次,根据政府任期5年大调一次。“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要具有前瞻性,三五年内不需要大改。”施教授提出,“但是,扣除标准又需要因经济变化不断调整。因此,我们需要在这两者之间搭建一座桥梁。”施教授建议,在每年全国人大审核财政预算时一并审查个税扣除标准。将个税调整与财政预算相结合,既不需要单独修订税法,也符合税收法定的原则。

  征税管理要改进

  富人相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其收入多元化,不太固定,在税源上难以控制。而且,现金交易在我国大量存在,没有账务记录,这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税难度和成本。对此,黄桦副教授称,以公民的身份证号为基础,把公民的银行账号、

社会保险账号、纳税登记号以及驾照号码等重要信息都存入个人信息档案,这样可以将公民各个渠道的收入纳入管理范围,形成各管理部门的联网管理,是理想的征税管理手段。

  毛寿龙教授对此持赞成态度。“当然,这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可也不能因为想像中的困难,就不管了。相反,政府部门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毛寿龙说,根据受益者付费的原则,老百姓如果不纳税,就享受不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可是,逃税现象依然很普遍。

  “尽管说经济发展不正规、政府管理手段不规范,都会影响个税的征收,但如果老百姓不知道钱都花到哪儿去了,逃税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毛寿龙表示。

  如何确定免征额

  施正文教授认为,修改

个人所得税法首先要遵循“基本生活费用不课税、轻课税”的原则。他说,基本生活费可以综合考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消费品价格指数,住房、教育和医疗费用支出等进行测算,这部分费用要在税前扣除。

  “那么,什么才是基本生活标准?只保持温饱,还是除温饱外也要满足人们基本的精神需要?”施教授称,“日本老百姓的基本生活标准是过‘有文化的生活’。我们作为一个大国,政府能给人们什么样的基本生活标准,将影响我们的国际形象。这也是我们修改个税法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

  毛寿龙教授则认为,目前,大部分人缴纳所得税的方式是从工资、薪金中扣除,但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却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说是公民向政府缴纳的“公共服务费”,比如交通、教育、医疗等都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从这一点来说,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度可以根据公共服务费用计算。对此,黄桦副教授提出了不同看法,“如果按照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费用确定免征额,操作性比较差。”他举例说,比如说军队、警察提供的安全保障,就很难准确地计算,并分摊到每个人身上。

  虽然各地的消费支出不同,所得收入也不同,但施正文教授仍然主张在全国制定统一的扣除标准。“基于市场经济下公平竞争的特点和税法执行的公平性、严肃性,还是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扣除标准比较好。”施教授说,“这样做可能会让一些地方的财政收入减少,但可以通过加大中央转移支付力度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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