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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出重典 商业银行董事长与行长需两权分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 14:59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陈恳 上海报道

  9月21日,银监会再度出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继《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后,银监会颁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下称“《指引》”)。

  《指引》规定“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商业银行彻底作别行长负责制,实行董事长和行长“两权分立”。

  董事长与行长分设是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此前,国内的多数商业银行,特别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在形式上,董事长和行长都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但四大国有银行例外。

  由于出资人都是国家,四大行的行长与董事长往往集于行长一身。股改之前,工行、农行、建行没有设立董事长,虽然中行设有董事长一职,但是自1994年以来,中行的董事长和行长都是由一个人兼任。

  中行、建行股份制改革之后,都先后实现了董事长和行长分离。借此希望实现权力的有效制衡,并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

  不过,这一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

  建行前任董事长张恩照出事之后,建行董事会决定在新的董事长选举产生前,由建行行长常振明代行董事长职权,两权归一。

  这仅仅是一个临时性的安排。作出该决定后的第二天,3月17日,中组部就宣布中央汇金公司董事长郭树清担任建行党委书记,并最终接任董事长一职,回归两权分离。

  但是,上海国际银行金融学院院长,长期研究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赵晓菊教授称:“形式的分立,到实质的进步,可能需要一个过程。”

  “股份制改革之后,新任董事长的产生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原来的行长经选举成为董事长,另外一种模式是来自于银行之外。”赵晓菊说。

  赵晓菊认为,在第一种模式下,由于董事长为原来的行长,熟悉本行的情况,但短期内很难完全实现从业务角色到管理角色的转型。对商业银行来讲,由于董事长对本行的优势与劣势、在同行中的地位、本行的大客户等各方面的情况了解都比较深,完全不发挥董事长在银行业务发展中的作用也不明智。但如果董事长过多参与业务,可能对新任行长有影响,同时也和董事长考虑战略问题的角色定位存在冲突。

  第二种模式中,由于董事长来自于行外,短时间里,对于银行内外各方面的情况并不一定完全了解,对于银行的干部员工以及企业文化等都需要一个熟悉的过程。

  因此,赵晓菊认为:“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势,但是也都存在一定的局限,不论是哪一种模式,真正实现高效、和谐的两权分立还需要磨合与适应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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