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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将出台四措施 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 14:4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22日电 据国土资源部消息,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表示,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国土资源部围绕建立长效机制,正在研究制定有关配套文件,即将出台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重点是加强中央政府的审批管理,提高中央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能源矿产、大宗支柱性矿产和保护性特定矿种的管理

  二是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根据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和以往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按勘查风险程度不同,分类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对于无风险和低风险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对于高风险的,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采用登记审批的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三是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实施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制度。在现有19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基础上,进一步划定一批国家规划矿区。根据地质条件和资源赋存状况,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按照社会需要,有计划地采用市场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确定勘查开采主体。加强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市场监管,支持大型企业发展,提高煤炭资源开发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水平。凡国家规划矿区内资源情况不清的,由国家出资开展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然后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凡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审批新的探矿权采矿权。凡国家规划矿区内已有采矿权设置的,要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限期达到治理目标。

  四是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规范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面的收益分配,改变谁出让、收益归谁的状况,防止越权出让、侵权出让和化整为零、规避上级机关管理的现象。明确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使其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着力构建矿产勘查的良性循环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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