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要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近日出台的《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定出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暂行办法》明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按年度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按年度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登记管理机关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登记管理机关按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原则上一次缴纳。一次缴纳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交纳,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30%。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负责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的(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的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取。(李丹丹)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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