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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环氧氯丙烷反倾销商务部初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 01:01 中华工商时报

  【见习记者倪燕21日北京报道】商务部今天公布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由商务部于2004年12月28日发布公告立案,经调查,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存在倾销,幅度为0.9%-71.5%,使中国国内相关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

商务部作出的初裁决定,自2005年9月2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公告中确定的各公司征收保证金比率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环氧氯丙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103000,主要用于生产环氧树脂,还可用于生产合成甘油、硝化甘油炸药、玻璃钢、电绝缘品、表面活性剂、医药、农药、涂料、胶料、离子交换树脂、增塑剂、(缩水)甘油衍生物、氯醇橡胶等多种产品。

  此外,环氧氯丙烷还用作纤维素酯、树脂、纤维素醚的溶剂。

  (22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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