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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违法抵押土地 法院判决帮农民追回失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20:38 新华网

  新华网昆明9月21日电 (记者 屈明光) 随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昆明市五华区团山社区800多位农民的30亩土地被村干部违法抵押出去后失而复得。

  1999年12月14日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长春支行与锦标饮料厂、后所村委会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长春支行贷款400万元给锦标饮料厂,借款期限两年,同时约定由后所村委会用自有的土地2万平方米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长春支行按约
发放了该笔贷款。贷款到期后,由于锦标饮料厂不能偿还贷款,提出贷款延期还款申请,2001年12月17日,长春支行与锦标饮料厂、后所村民小组签订协议,还贷期延至2002年12月17日。但还款期限又到后,锦标饮料厂仍然没有偿还贷款。2003年2月,该笔债权由长春支行转给农行开发区支行,且多次向锦标饮料厂进行催收,但锦标饮料厂至今未归还贷款本息。后所村委会后来改为居民小组,隶属于团山居委会。锦标饮料厂无力还贷,农行开发区支行将团山居委会告上了法庭。

  云南省高级法院终审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本案用于抵押的30亩土地原来属于后所村委会集体所有的耕地,1999年8月5日,该土地虽然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变更为国有土地,但土地使用权人仍然是后所村集体,个别村干部将村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个人行为,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可能导致损害村民重大利益。

  因此,法院判决:长春支行与锦标饮料厂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由锦标饮料厂向农行开发区支行支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917445元;长春支行与后所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团山居委会不应对锦标饮料厂的本案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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