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协首次受托起草听证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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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17:16 21世纪经济报道 | |||||||||
听证会开与不开要有法可依 见习记者 谢丁 本报记者 牛晓波 北京、天津报道
9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将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过程中的起征点问题,举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史上的首次听证会。 而在这之前的8月22日,《天津市地方立法听证办法(草案)》已正式启动。 9月10日,在律所会客室见到该法案起草小组的组长李海波时,他正忙着交代助手盯紧送去印刷的立法参考资料,身为天津市律协副会长的李海波已经动员了律所里几乎所有可能的力量。“委托律协起草立法听证办法,天津是全国头一份。”李海波说。 他表示,在此次受托起草过程中,将集中精力于规范立法听证会的范围、程序和效力,“要让听证和其他意见征集方式区别开来,保证这一机制的有效性。”而有关这些问题,各界讨论已久。 律协立法“头一份” “我们的目标是,一要拿出一个好草案,二要拿出一个能够通过的草案。”李海波踌躇满志。 一个多月前,7月26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致函委托市律协负责组织起草地方立法听证办法,并拨发了1万元经费。 按照市人大法工委主任高绍林的说法,将一部规范民主立法程序的法规交给律协这样的民间组织起草,“是以更民主的方法去做一个民主法规,本身就是推进立法民主化进程的一个标志”。 他表示,由于立法听证办法规范的是立法机关自身的行为,因此,在制定过程中引进更多的外部参与,对于弥补立法机关自身认识的不足,必定有所补益。 “起草立法听证办法,天津不是第一家,但委托律协起草,却是全国头一份。”李海波表示。 目前,起草小组已经搜集了近50万字的相关资料,但他们还是深感可资借鉴的材料严重不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就立法听证问题制定过专门法律,在《立法法》中有这样的表述:“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这种规定将听证会混同于一般意见征集活动,因此从某种角度来说,近年来听证会被指流于形式。”高绍林认为。 据调查统计,从2000年《立法法》颁布到2004年底,全国有2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共对39件地方性法规草案举行了38次立法听证会。但和整个立法总数相比,举行过立法听证会的数量还不足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处长武增在去年年底的一次研讨会上表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立法听证的定位是选择性程序而非必经程序。 而一个现实的问题是,目前地方立法听证会的提出环节,大都是自上而下经过有关主管领导批准的。武增认为,一个由下而上的立法听证启动程序亟待建立。 李海波也认为,对于一部立法听证规则来说,听证的启动条件规定至关重要。“关键是要在规则中明确哪些事项必须听证,以避免仅仅依靠长官意志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关键是立法决策者要到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刘将认为,立法听证会的意义,最重要的是发挥民主立法的社会效果,提高大众对立法的认同,“有利于疏导不满和矛盾,有利于法规的执行”。 北京大学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蔡定剑表示,“法律制定确实有一个民众认同的问题,民众参与了之后搞的立法比没有参与的,效果好得多。” “听证的效力是听证立法中的一个重点内容。”李海波表示,如果不在法律层面对听证的效力进行明确规定,很难使立法听证找到存在的基础。 李海波认为,要实现听证的效力,一个关键是要加强立法决策者的参与,“要让他们亲自到会听取陈述和辩论”。 目前我国地方立法听证中通行的做法是,听证会举行后,由组织者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听证报告,提交立法机关参考。 蔡定剑教授对这种做法提出了批评,他强调,要把听证的意见客观地交给常委会组成人员。“现在,我们的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法案时经常是‘盲审’,给他们提供公众的客观意见,通过结果来影响人大代表来作出立法选择。” 因此,他认为,听证必须请人大代表、委员等关键人物参加,亲自听到公众意见,而“不是经过工作人员听证后消化给他们”。 对于即将到来的个税起征点立法听证会,李海波和高绍林都充满了期待。 “我们希望能从全国人大的做法中借鉴到一些方向性的东西,这应该对我们的起草工作有较大的指导作用。”高绍林对记者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