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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界定六种侵害企业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10:53 深圳商报

  广东界定六种侵害企业行为

  立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五类检查企业有权拒绝

  【本报广州9月20日电】(深圳商报驻广州记者 古国真 通讯员 任宣) 针对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侵害企业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违法罚款、收费,乱考核、评比
,对企业执法检查过多过滥,违法对企业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等,广东省政府制定的《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今日下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给企业造成损失经营者应承担责任

  《条例》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了明确界定:“企业经营者,是指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企业的厂长、经理等企业主要负责人”。

  《条例》明确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或者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经营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强迫企业接受指定服务属侵权

  《条例》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明确了六种行为属于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法罚款、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罚款或者收费没有出具财政票据的;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要求接受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的;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接受指定培训的;强迫征订报刊,强迫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的;强迫提供赞助或者捐献,强迫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要求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等。

  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企业可拒绝检查

  《条例》第十七条明确了五种情形的执法监督检查,企业有权拒绝: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执法人员没有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没有出示执法监督检查文书的;没有明确的执法监督检查事项的;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的。

  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检测,抽取贵重样品,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机关依法对产品检查、检验、检测,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监督检查,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应当将有关情况和处理予以记录,企业有权查阅上述档案资料。

  侵权行为造成损害须赔偿

  对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的行为,《条例》规定企业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给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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