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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公司法修订 公司法审议的六大争论焦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09:11 法制网

  日前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公司法修订草案。审议中,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对草案尚有不同意见,这些争论集中表现在六大方面。

    本网记者 吴坤

  争论一:是否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正方观点:赞成设立一人公司。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常厚春: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是此次修改公司法的一个最大进步。现实生活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非常普遍的,我国有很多企业就是一人公司,其他的股东都是虚拟的。通过修改公司法,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真正具备了合法地位,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郑功成、王永炎、陈佳贵委员: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的趋势,方向应当肯定。

  反方观点:反对设立一人公司。

  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英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是没有办法监管的,因为只有老板一个人说了算,他的私人财产跟公司的财产无法分开。在香港不允许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香港法律规定两个人才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大家会说找两个人也很容易,夫妇就可以开公司。但是两人意见不一定非常一致,也会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一人有限公司产生的问题比它带来的利益可能更多。很多经验告诉我们,允许一人公司设立,必须要到有了一定商业运行规范和个人诚信达到一定的程度。香港的市场经济已经运作了这么长时间,还不敢放开一人公司。

  折中观点:允许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待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任玉奇: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规定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的时机尚不成熟。因为,一人公司的财产与出资人个人财产容易混同,容易造成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加之我国的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同时国家已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建议先允许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待市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后再实行。

  争论二:独立董事是可以设立还是必须设立

  草案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正方观点: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符合实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草案对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是选择监事会还是选择独立董事来加强对经理、董事的监督问题,基本上维持了监事会结构,但对上市公司这些年来推行的独立董事制度也没有加以否定。根据这些年来的实践,独立董事制度有好的一面,它引进了外部监督力量。特别是独立董事领导的各种专门委员会能够在公司内部形成一种制衡。但独立董事的产生过程、独立董事的薪酬基本上由大股东决定等制度上的弱点,限制了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正是基于这些从实际出发的考虑,草案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但对独立董事制度没有更多地加以阐述,而是规定由证监会作出具体的规定。我赞成这一表述。

  沈春耀委员:常委会初次审议的草案对上市公司设立监事会和独立董事都作了强制性规定,存在“叠床架屋”的问题。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分别来自于不同的法系,目的都是为了对董事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在公司法中同时引入这两种制度,可能导致责任不清。现在的草案规定公司应设立监事会,对独立董事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是一个进步,避免了“叠床架屋”。这样的修改比较好。

  反方观点:应规定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

  王英伟:独立董事的任务就是保障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职权非常清楚。而监事会的职权不明确,会产生许多矛盾。在香港,监督公司运作最重要的一条是

审计。许多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主席都是独立董事担任,这样才能保持审计的中立性。用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监事会什么都要管,什么都要问,公司的经营人员究竟是应付监事会还是去做经营?我认为监事会概念的本身是源于国有企业的,对于非国有公司,监事会的概念有一点儿过时。在公司法中,应规定必须设立独立董事。

  折中观点:本法可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但应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其权利作出具体规定。

  李明豫委员:独立董事的作用和监事会的作用有不同的方面,比如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中是有表决权的,他可以投否决票,但是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没有表决权。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还有一个作用,就是能较多地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上市公司只设监事会,不设独立董事的话,那么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的作用就没有办法发挥了。本法可以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和如何设立等可以由具体办法来规定,但是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其权利,还是应该在公司法中作出规范。

  争论三:股东是否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草案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议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正方观点:赞成草案上述规定。

  李重庵委员: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规定,有利于股东了解公司情况,维护股东的知情权。建议进一步扩大查阅范围,增加规定公司及其管理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建立有关记录,供股东查阅。

  反方观点:股东不应无条件限制就可查阅公司账目。

  常厚春:草案的这一规定非常不妥。各企业的股东在实际生活中会有交叉,既是这家企业的股东,又是另一家企业的股东,这两家企业可能是竞争对手。如果可以查阅对方的财务、会计账的话,就会使账目反映的商业机密泄露,这样不利于公平竞争。任何股东都可以无条件的查阅公司账目,到时候会出现问题的。草案规定的法院批准程序,在现实中也是很简单的事。

  折中观点:股东可以查账,但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贺一诚委员:股东可以查账,但对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比例要有一个限定。很多民营企业开办的时候几个股东一起开设一个企业,但是在中途的时候有的股东自己又开创同样的企业,如果没有一定的比例,股东去查公司所有的财务报告和其他报告,可能会造成不良竞争。建议增加规定,股东必须达到一定的股份比例,如10%才可以要求查账。如果达不到这一比例,可以联合其他股东一起查阅。

  争论四:最低注册资本规定为三万元是否合理

  草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

  对有限责任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正方观点:赞成草案上述规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任玉奇:相对于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规定,草案将其降为3万元,有利于降低公司设立成本,鼓励低收入阶层投资创业。

  反方观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应该由股东大会决定,而不是由法律规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常厚春:规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万元与国际惯例不符。3万元和10万元在量上有多大区别?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应该由股东大会自己决定,而不是由法律规定。

  折中观点:同意降低最低注册资本,但应增加规定股东不能按时缴足注册资本时的责任。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俞学锋:草案关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比较好,但是应该在把注册门槛降低以后,规定如果不能按时缴足注册资本时的股东责任。建议补充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足额缴纳外,还应该向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争论五:公司对外投资要不要限制

  草案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正方观点:赞成草案有关企业对外投资的限制性规定。

  任玉奇:企业对外投资的比例过高,会导致社会资本虚增现象,影响国家统计的真实性和宏观决策,同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反方观点: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比例没有意义,应当取消。

  蒋祝平委员:有关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应当取消。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实际上既很难实施,又无作用。因为一是公司净资产是一个动态的变量,依此作为判断公司对外投资的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性规定束缚公司的投资自由,不利于公司资本的优化配置;三是这一限制在实践中也很难进行监管。现行公司法规定了50%的限制,实际上很多公司都远远超过了。此外,本条中还有“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的规定,说明公司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这样限制也没有作用。

  折中观点:对外投资比例改由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

  闻世震委员:公司向外投资是企业的自主权,仅仅用企业净资产的比例来约束是不够的,因为企业资产还包括无形资产,企业资产是动态的。本法可以规定企业投资由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

  争论六:要不要同时规定工会和职代会

  草案规定: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重组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正方观点:各类所有制的公司制企业都应当实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职代会和工会不能互相代替。

  周玉清委员:在各类所有制企业实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与现行劳动法和工会法关于职代会的内容是相衔接的。有的同志对在非公企业实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心存疑虑,这完全是不必要的。从理论上看,第一,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也是国家的主人,理应在法律上得到体现。第二,这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需要。第三,这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发展的需要。目前全国已经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者指导性文件,在各类所有制企业里推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效果都很好。

  杨兴富委员:我们经常说,人民当家作主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的,而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来实现的。工会与职工代表是两个不同的组织,两者不能互相代替。

  反方观点:将公司职工必须组织工会改为可以组织工会;职代会和工会没有必要都规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英伟:草案有关于工会和职代会的规定,在国有企业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在私有企业就有一个问题了。我的企业是外资企业,其中在上海的企业管理层有几百位员工,这些员工不愿意组织工会,因为这些人是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认为没有必要有工会。草案现在规定“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有些人就解释为必须要组织,建议修改为“公司职工可以依法组织工会”。

  俞学锋:我国已经有了工会法,在工会法中强化了工会在公司中的地位,因此在本法中不必再提职工代表大会。另外,实际上工会和职代会所起的作用是完全一样的,如果在公司法中既提工会又提职代会,不利于实际操作。

  折中观点:对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区别规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公司民主管理问题,当前是一个热点问题。在规定上应该有所区别,对国有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应该是一个强制性规定,因为国有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对健全。但是对非国有公司来讲,职工民主管理不应该作为一个强制制度,而应作为一个选择性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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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注册公司总数已达367万户

  近年来随着公司法的实施,我国公司制企业数量和注册资本总额不断增长,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截至2004年第三季度,我国注册公司总数已达367.53万户,其中,内资公司为343.39万户,注册资本总额已达137964.5亿元人民币,外资公司24.14万户,注册资本总额7096.57亿美元。

  据有关方面统计,截至2003年底,我国4223家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有2514家通过股份制改造,改制成为多元持股的公司制企业,改制面近60%。

  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出台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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