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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学生逃缴利息税 三部委严堵漏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03:35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陈黛发自北京

  为加强和规范对教育储蓄免税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制定下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透露,出台《办法》的原因在于目前很多储户和储蓄机构利用国家对教育储蓄的优惠政策来逃避缴纳利息税。“这种行为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税收秩序都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是违法行为,必须加以整顿。”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1999年,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即利息税,但对教育储蓄实行的是免税管理。遗憾的是,本来是体现国家对教育重视的一个税收政策,却成为了很多储户和储蓄机构用来逃税的护身符,同时也成为税务机关征收利息税时的一个“软肋”。

  《办法》出台正是为了堵住这个漏洞。《办法》共14条,从享受免税优惠的主体资格、教育储蓄的额度、开户、存期、利率优惠、证明的管理、教育储蓄的支取、税务机构和储蓄机构的后续管理、违法办理教育储蓄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进一步严格、规范了教育储蓄免税管理。

  《办法》还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教育储蓄额度问题。如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办法》还对学生身份证明作了严格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储蓄机构制定了惩罚措施。

  多年主管学生储蓄、贷款工作的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资助中心主任徐红京告诉记者:“这种储蓄一般是银行要求学生提供其在读学生身份的证明,稍微严格的银行还要学校开证明写明每个学年的学费金额,只要学生在所在院系开证明即可。”

  徐红京承认,很多人冒充学生身份来逃缴利息税,甚至储蓄机构以此吸引储户,这种没有诚信的做法最终伤害的是学生的利益。“应该严格管理,我们学校方面是完全可以配合银行的,比如对证明的严格管理,从源头上堵住这个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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