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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改革措施具体体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 17:44 发改委网站

  第一,归还了企业投资决策权。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区分不同的项目性质,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管理,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据测算,今后将有75%左右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备案制将成为企业投资项目的主要管理方式。

  第二,转变了政府管理企业投资的角度和理念。今后政府将主要从行使公共管理职
能的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政府不能再以市场前景不明、经济效益不理想、资金来源不落实、技术方案不合理等理由否决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三,放宽了企业投资特别是社会资本的准入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第四,扩大了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项目,可以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合理界定了政府投资范围。强调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这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弥补“市场失灵”,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投资空间,体现了政府投资不与民间资本争利的指导思想。

  第六,对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提出了相应要求。要求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

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都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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