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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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 13:38 保监会网站 | |||||||||
中国保监会十分重视制度建设,吴定富主席多次指出:要加快改革,加强制度建设,抓好基础工作,资金运用作为保险资金的出口,是防范保险业风险的关键“闸门”,要坚持“放开渠道、制度先行”的原则,从根本上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为此,保监会积极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近日颁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是在去年颁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基础上,关于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又一重要文件,是保监会支持国家汇率改革、推动保险资金运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保持着健康快速的发展势头,保险外汇业务持续发展,人保、人寿、平安等保险公司海外成功上市,目前外汇资产已达100亿美元,成为保险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改善外汇资产投资状况,提高投资收益,是保险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今年7月21日,央行宣布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实行改革,这对保险业管好、用好保险资金提出了新的挑战。保监会顺应市场环境变化,在充分征求保险业和境内外著名专业机构意见,并与各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后,颁布了《细则》。《细则》打通了保险业境外投资通道,为保险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竞争,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产、分散风险、提高收益,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该负责人强调,《细则》在结合国内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体现了保监会积极、开放、务实、创新的监管理念。《细则》在《办法》基础上,规定更加具体、明确、操作性更强,并有了新的发展和进步。一是建立新型管理机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专业化管理模式,确立了各方职责和法律关系,规范了运作行为和管理程序,从制度上确保运作的规范和高效,基本确立了保险资金的治理结构;二是增加新的投资工具。《细则》进一步放开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渠道,包括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为保险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提供了市场工具;三是构建新型监管体系。《细则》通过提供受托人、托管人评估基准,限定投资市场,制定投资比例,规范投资流程,引入托管机制,强化外部评估,规范关联交易等一系列先进监管手段,全面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四是开拓国际新市场。允许保险资金配置于美元、港币、欧元、英镑、瑞士法朗、加币、澳元、日元、新加坡元等币种,这与人民币参考的“一篮子”货币基本吻合,使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全球主要成熟金融市场,构建多种货币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此外,《细则》突出了市场化的运行规则,保险公司可以充分自由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通过市场竞争,有效配置资源,提高收益。 据悉,《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全文请见本网站法律法规栏目:http://www.circ.gov.cn/policy/list_detail.asp?Auto_ID=2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