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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纸上公司消费买单 购销合同竟涉嫌诈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 10:51 重庆经济报

  一家未在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凭借一套成立批文和其它手续,打着道隧集团下属思源公司的名号从康弘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3台挖掘机,并由康弘公司垫付了大部分按揭款。3年过去了,这家纸上公司一直未能正式营运。拖欠货款一直没有归还的思源公司,后来被其主管单位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销,讨债无门的康弘公司一怒之下,将道隧集团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代偿债务。

  道隧集团成为购货人

  康弘科技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是

重庆大学下设的一个企业,公司地址设在南坪
机动车
交易市场,主营挖掘机等工程用机械。

  2002年2月,休息了一个春节以后,康弘公司接到了一个大单。自称是思源公司员工的赵劲松、卢兴高手持道隧集团的介绍信,到康弘公司联系购买一批工程机械。一番讨价还价以后,康弘汽车和思源公司当时的负责人罗建波签下了购买3台挖掘机的购销合同。双方商定,货款全部由康弘公司提供按揭,不过在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购货方仍为道隧集团。

  签约后,康弘汽车从四川长江挖掘机有限责任公司手中购买了3台挖掘机,并替思源公司代付了47万元的首付款。然后,康弘汽车与湛江海新联合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将思源公司购买的3台挖掘机运至到了思源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海南三亚蜈支舟岛铁炉港。

  思源公司是道隧集团拟设立的一个子公司,直到同年3月12日,在这笔买卖成交后,道隧集团才下文批准思源公司成立。这意味着,在康弘公司和思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时,思源公司不过是纸上谈兵而已,根本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能力。那么,明知这一切的康弘公司为何仍愿意承担风险呢?

  康弘可获10万元收益

  2002年2月25日,康弘汽车与思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双方确认,思源公司总计欠康弘汽车56万元欠款没有支付。原来,康弘汽车代付首付款的条件是,思源公司应支付10万元的融资补偿利息费,并于2003年4月底前付清。

  2003年2月24日,思源公司为办理按揭,以李兴成、黄一明、王国民的名义与重庆市机电设备总公司签订了长江挖掘机的购买合同。第二天,康弘汽车与思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确认,因思源公司急需挖掘机进场施工,思源公司按揭购买3台挖掘机,按揭首付款合计107万元。减去已付款60万元,尚欠原告47.85296l万元由原告短期融资(垫付),思源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融资费l0万元。思源公司于2003年4月底付清融资及补偿利息费合计578529.61元,原告即将按揭资料交思源公司

  然而,道隧集团是由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和北京百特汇通科贸有限公司、四川加能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本身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中,道隧工程公司是道隧集团的母公司,下设十几家分支机构,实力相当雄厚。康弘汽车认为,有道隧集团作为主管单位,思源公司偿还欠款应该不成问题。

  购销合同竟涉嫌诈骗

  一晃3年过去了,这笔欠款一直没有收回,思源公司几经波折始终没有能够正式成立。直到2003年11月11日,因思源公司一直没有正式注册,道隧集团一纸公文,取消了思源公司使用道隧集团名称的资格。思源公司被集团公司“抛弃”后成了一个“空中楼阁”。为了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康弘汽车转而要求思源公司的母公司道隧工程公司代为偿还货款,却被道隧工程公司加以拒绝。道隧工程公司认为自己和道隧集团是不同的主体,而思源公司是道隧集团同意设立的,因此思源公司在未注册前的债务不应该由自己承担。

  道隧工程公司甚至认为,思源公司赵劲松、卢兴高两人持道隧集团的介绍信到康弘汽车购买机械设备一事,根本就是一种经济诈骗行为。因为他们所持的介绍信,是道隧集团开出联系工程的空白介绍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也是联系工程用的,所以康弘汽车和思源公司罗建波签订的购货合同是无效的。

  既然思源公司和康弘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涉嫌诈骗,道隧工程公司表示,谁骗了康弘公司的钱就该找谁去。原来,这起货款风波并不是想象中的简单。 本报记者 刘茂颖

  法官判案

  道隧工程公司被判还款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道隧集团是由母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由于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权对外行使民事行为,其对外的民事行为依法应由母公司道隧工程公司对外行使。因此,道隧集团出具空白介绍信、执照和税务证复印件对外产生的债务,应当由道隧工程公司对外承担。南岸区法院作出判决:由道隧工程公司代思源公司向康弘公司偿还46万元欠款。

  法院认为,康弘公司和思源公司约定的l0万元固定利息,其实质是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由于该民事行为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因此道隧集团不必支付。

  目前原被告双方均未对以上判决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说法

  母公司难辞其咎

  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宏分析说,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公司法对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关系问题是持二者相互独立说,即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互相独立,各为独立的法人,各自独立承担其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没有欺诈或不守信行为,母公司不必对子公司的行为负责。但是,在子公司的运营没有与母公司分开的情况下,或者说子公司的设立不符合正常的程序,法院可能会“刺破公司的面纱“,意思是说,假如子公司破产,子公司的债权人不仅盯着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投资作为债务赔偿,还可以追索母公司本身,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再将子公司当作一个独立的公司。

  在本案中,由于思源公司自始至终都未正式注册成立,因此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思源公司的设立者,应该由道隧集团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道隧集团作为一个松散的企业联合体,本身也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由思源公司的母公司隧道工程公司代为偿债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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