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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孩告酷儿输了一审打二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 11:12 法制日报

  一审法院:含义近似但不侵权 二审法院:月底主持调解

  本网北京9月15日讯 见习记者 李美琪 “酷孩”与“酷儿”商标纠纷案有望结案:继二审法院6月20日首次开庭后,

  上诉人上海亚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亚庆)昨日接到书记员付燕的电话通知,
此案将于9月底由法院主持调解。

  这是一起历时3年之久的官司。2002年10月,一审原告上海亚庆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可口可乐公司及其代理商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作为“酷孩”商标所有人的上海亚庆以可口可乐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的“酷儿”果汁饮料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酷孩”文字注册商标的侵害,并停止在同类商品上使用“酷儿”文字商标。

  据查,“酷孩”文字

商标于2001年12月1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无酒精饮料类商品上获得注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3日,而“酷儿”文字商标未获得注册。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两被告使用酷儿商标并未征得原告同意,且该商标也适用于同类饮料商品上,属于原告“酷孩”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所以本案中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两商标是否近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商标本身是一种能够将特定商品制造者或提供者与其他制造者或提供者相区分的区别性标志,因此,两商标相比较,如果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能够对商品的来源作出区分,该两个商标就不构成近似。本案中,原、被告的商标在含义上有相似之处,但在读音和字形上亦有所区别。两被告的产品装潢上同时使用了Q00、酷儿及其卡通图案,以该产品的主要消费群体——儿童的识记能力为标准,图案较文字而言总是更容易被接受和识记,而两被告也在显著位置标明“

可口可乐公司荣誉产品”,因此通过上述一系列图文装潢也能够准确地确定该饮料产品的来源。结合双方当事人对各自商标的使用状况,原告仅凭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两被告实际使用的“酷儿”商标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酷孩”商标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双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的现实可能性,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上海市一中院与去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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