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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补充规定,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 10:13 国家工商总局网站

  2005-9-16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补充规定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国家工商总局局长王众孚日前签署商务部、工商总局第14号令,公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并于2005年9月15日开始施行。

  “补充规定”指出,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并,原企业已注
销,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新设企业;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分立,原企业已注销或放弃经营资格,其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整体划入的分立后的新设企业,这两类企业可在原企业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但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另外,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分立,分立后的新设企业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依法申请经营资格。

  “补充规定”还规定,年外派劳务人员少于300人的西部省区,除本规定施行前已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外,可特别许可其一家企业申请经营资格,不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业绩要求限制。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是为了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和促进西部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而作出的。

  (中国工商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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