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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和重庆市消委会点评农资不平等格式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 09:41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 乔国栋 9月14日北京报道 中国消费者协会和重庆市消委会联合在京举行“2005年农资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这是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次针对农村领域挑战农资经营中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

  从消费者协会在市场上收集到的农资不平等格式条款来看,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种子外包装上单方面标出声明或告示,强迫农民“购种之日起15日内必须做发芽试
验,否则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规定“本品种出售之后,恕不退换”等不合理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定义务,转嫁风险,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农民的负担。

  中国消费者协会和重庆市消委会挑战这些不平等的农资格式条款,目的是提醒农民,不能因这些不平等的格式条款的存在,而失去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要学法、懂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购买种子应到有固定场所、证照齐全的农资经营单位购买。购买时应索要发票、信誉卡或购买凭证,发票上应注明购买的时间、品种、数量、单价、金额、种子等级。不要接收个人签名的字据或收条,注意留存种子少量原品。如果购买和使用的农资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收集和携带相关证据向工商、质检、农业部门申诉或去消协投诉。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对农资经营中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监查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为农民创建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

  附:中消协和重庆市消委会对相关条款的点评

  条款一种子包装袋上标明:“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若出现芽率不够,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所购处协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点评关键词:强制15天内做发芽试验,显失公平,于法无据

  点评意见:我国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在购买种子后15天内必须履行发芽试验义务。经营者单方规定种子是否合格以农民在一定时间里进行发芽试验为限,把法律没有规定的义务强加于农民身上,其目的是为了转嫁风险。确定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农民根本不具备能力和条件对种子质量作出鉴定,这样规定是显失公平的。

  条款二种子包装袋上标明:“无购销发票、原种子包装袋、内标签保存不全或不符的,无防伪标志等的不负赔偿责任,由用户自己承担。”

  点评关键词:原种子包装袋、内标签保存不全或不符的,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加重了农民的举证责任。

  点评意见:农民只要能够证明其使用的质量不合格的种子是从经营者处购买,经营者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格式条款规定无原种子包装袋、内标签保存不全或不符的,无防伪标志等的不负赔偿责任,加重农民索赔时的举证责任,限制了农民的索赔权利,扩大了自己的免责范围,应属《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无效条款。

  条款三种子包装袋标明:“因种子本身具有复杂之遗传因子,且气候栽培管理条件对于栽培之结果影响甚大,故播种后结果恕不负种子价以上之责任。”

  点评关键词:赔偿最多不超过种价的规定限制了农民索赔权。

  点评意见:因经营者违约,出售不合格种子造成农民损失的,经营者的赔偿限额显然不止种子价款。本条款以所谓环境影响等外因为借口规定“赔偿最多不超过种价”的条款减轻和免除了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限制农民依法享有的获得赔偿的权利,违反了《合同法》、《种子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条款四 种子包装袋标明:“本品种出售之后,恕不退换(恕不负任何责任)。”

  点评关键词:本品种售出,不负任何责任的规定剥夺了农民的主要权利。

  点评意见:此条款规定“本品种售出后,概不退换(恕不负任何责任)”,单方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剥夺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条和《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条款五某农机具产品说明书上标明:“产品自出售之日起半年内,凡属产品制造质量问题的,我公司实行免费保修服务;产品自出售之日起不过一个月,确系产品制造问题经维修部门维修三次以上仍不能正常工作,我公司负责给予包退。”

  点评关键词:违反国家农机三包规定,逃避应尽的法定义务。

  点评意见:该农机产品说明书上经营者单方面作出的三包规定,有意缩短了法定的“三包”期限,将退货的条件增至三次,明显低于国家的规定,限制了农民的“三包”权益,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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