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国务院第446号令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就贯彻落实国务院《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当前大部分事故发生在已明令停产却仍在非法生产的煤矿
问:国务院为什么出台《特别规定》?其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从过去经验和已经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原因分析看,如果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执行,许多煤矿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当前的大部分事故发生在已经明令停产整顿、关闭而仍在非法生产的煤矿。这说明,在煤矿安全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状况已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所以,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首先要从预防抓起。
《特别规定》在预防煤矿事故方面强调以下几点:一是预防为主。立足于发现并立即消除隐患,铲除事故温床,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二是体现了权责一致、重心下移的原则。三是体现了“依法治安”方略和执法从严的要求。既符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其严格、严厉的程度又前所未有,体现了治理煤矿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须用“重典”的法治思想。四是体现出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所有的要求和规定,对每个环节的违规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有量化标准,便于操作。
问:《特别规定》为什么把治理隐患放在重要位置?
答:所有的事故都是有征候的,都是许许多多个隐患长期积累的必然结果。有了隐患不处理,就会导致事故。隐患不除,矿无宁日。
《特别规定》列出了15种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做一个简单分类,可以分为硬件与软件两方面。从与煤矿生产经营的关系来说,还可以将15种隐患分为生产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
对不合格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
问:什么样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如何整顿?
答:过去在煤矿的整顿治理中,曾经提出“五整顿,四关闭”。《特别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停产整顿的范围,明确凡有所列15条重大隐患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包含并延伸细化了原来“五整顿”的内容。
停产整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出指令,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制定整改方案,方案要报当地安监、煤监部门和地方政府,政府要派人巡查,监督停产整顿煤矿。坚决防止假停真开、日停夜开、弄虚作假、自欺欺人。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还证照,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哪些煤矿必须关闭?关闭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按照“五整顿、四关闭”的要求,凡属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矿井,应予关闭。
《特别规定》除重申上述规定外,还明确了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煤矿应予关闭。
问:逾期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有5290个,经审查不合格的煤矿还有2000多个,这7000多个煤矿怎么办?
答:下一步要检查督促7000多个煤矿落实停产整顿措施。对列入整顿名单的煤矿,要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难易程度,分批次规定整顿期限。鼓励有条件的煤矿早整顿、早达标,及时恢复正常生产。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包括这7000多个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到今年年底,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监局要逐月督促检查。
事故背后的腐败,核心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
问:事故背后的腐败有哪些形式?如何解决?
答:从近来查处的事故和案件看,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主要表现是:公务人员或者国有企业负责人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办矿或获得“干股”,谋取非法利益;公务人员或国有企业负责人自办煤矿或违法违规支持其亲属办矿,非法牟取暴利;公务人员在为煤矿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各种证照的过程中收受贿赂;公务人员在煤矿违法生产经营中充当保护伞,获得私利;公务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包庇、袒护、瞒报、逃避惩治处理等。核心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 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要严格按照中纪委等四部门的文件要求,进行清理。
问:解决“执法不严”的问题,《特别规定》和国办《紧急通知》两个文件中有哪些措施?
答:首先,两个文件具体规定了地方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在整顿关闭工作上的责任,构建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体系。本着“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对各方责任做出了明确界定。同时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查处职责。
第二,制定了更加严厉的惩处办法。在赋予煤矿企业、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职权的同时,也明确了必须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责任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无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其严格、严厉的程度是以往没有的。
第三,确立了地方政府统一负责、政府各部门联合执法的机制。
问:《特别规定》如何体现治理煤矿安全生产的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必须用“重典”的法治思想?有哪些内容?
答:《特别规定》构建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体系。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因不履行职责、工作失职、监督检查不力等,规定了行政处罚办法。尤其是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的,明确了责任追究办法。
《特别规定》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因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不力,规定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特别规定》在经济处罚上施以“重典”。对违法违规煤矿的罚款上限升到200万元,对个人的罚款上限升到15万元。
问:安监总局在落实两个文件中如何解决“工作不实”的问题?
答:重要的环节之一是抓紧制定配套规章制度。安监总局和煤监局将制定出台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是“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认定标准”。二是“煤矿停产整顿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三是“煤矿关闭取缔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四是进一步界定各方面在职工培训工作上的责任。五是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具体要求。六是“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细则”。(记者 彭嘉陵)
《人民日报》 (2005年09月15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