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袁国礼) 昨天,中消协联合重庆市消委会通报了“2005年农资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指出部分农资格式条款存在不平等,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这是中消协首次针对农村领域、挑战农资经营中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
中消协提醒说,农民如发现购买和使用的农资有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工商、质检、农业部门申诉或去消协投诉。
链接·不平等条款
1.强制15天内做发芽试验,显失公平,于法无据。
点评:“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要求农民在短期内作出质量不合格的认定,其目的是为了转嫁风险。应属无效条款。
2.原种子包装袋、内标签保存不全或不符的,不负赔偿责任。
点评:加重了农民的举证责任,限制了农民的索赔权利,扩大了自己的免责范围,应属《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无效条款。
3.赔偿最多不超过种价的规定限制了农民索赔权。以客观原因为由,声称“恕不负种子价以上之责任。”
点评:本条款以所谓环境影响等外因为借口,减轻和免除了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限制农民依法享有的获得赔偿的权利,违反了《合同法》、《种子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4.“本品种售出,不负任何责任”,剥夺农民的主要权利。
点评:单方免除经营者的责任,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5.违反国家农机“三包”规定,逃避应尽的法定义务。
点评:一款农机产品说明书上,经营者单方面有意缩短了法定的“三包”期限,将退货的条件增至三次,明显低于国家的规定,限制了农民的“三包”权益,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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