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沱江污染事故责任人被判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 16:53 国家环保总局网站

  9月12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备受各界关注的沱江特大水污染案日前已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立光、吴贵鑫、李俭等人因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同时,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等人因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据了解,2004年2~3月间发生的沱江干流特大水污染事故,使成都、资阳等5市的工农
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遭受严重影响,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19亿元。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李俭、原副总经理吴贵鑫、原环保安全技术处处长何立光因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成都市青白江区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宋世英、成都市青白江区环境监测站原站长张明、成都市青白江区环境监理所原所长张山因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依法提起公诉。

  锦江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俭身为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负责公司各项工作的总经理,忽视环境安全,没有及时掌握和控制川化公司的排污情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对川化公司的排污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贵鑫身为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分管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忽视环境安全,未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没有及时掌握、控制川化公司的排污情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对川化公司的排污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立光身为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环安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川化公司出现的严重超标排污情况没有主动、及时向主管领导专门汇报,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对川化公司的排污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据此,锦江区法院一审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何立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被告人吴贵鑫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李俭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锦江区法院经另案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分别作为青白江区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长、环境监测站站长和环境监理所所长,违反相关的职责规定,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及时有效地预防、阻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据此,锦江区法院于同日一审分别判处宋世英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判处张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判处张山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截至记者发稿时,何立光等6名被告人对上述一审判决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新闻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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