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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厘清国有资产护佑私有财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 12:49 《资本市场》

  历经六年三审,历经多次难产,终于有望出台。

  文/特约记者 李斌

  “《物权法》明年3月份人大通过现在估计应该没有问题。如果大家认为基本成熟了,尤其是一旦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之后,那我想人大通过的问题就不大了。一般来说,很
少有几部法律是全民讨论,或者在报上公布的,这说明在涉及每一个人生活的法律上,还是应听听更广泛的意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物权法》起草专家小组成员江平向《资本市场》特约记者表示。

  在经历了多次难产之后,这部历经六年三审的法律终于有望出台。

  之所以难产,是因为《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将起着支架作用,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对如何保护私有财产进行详细规定的法律。因此,从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初审以来,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草案的每一处修改都吸引着无数关注的目光。

  而《物权法》之于资本市场同样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将和《合同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构成资本市场完善的法制制度中的一部基本的民商法。

  确立国资管理新体制

  在我国目前公司制度中,所有者缺位和监督者缺位是公司治理结构失灵这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也从一开始便不可避免地使国有上市公司打上了国家股东的深深烙印。

  《物权法》是确定所有权的法律,也就是要为公司寻找所有者的法律。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该条规定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权益、公司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又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这显然与公司法理论相违背,按照公司法理论,国家作为出资者投资所形成的财产只能由投资所形成的公司享有所有权,国家作为投资者即使其处于控股地位也只应享有股东权,而不能既享有股东权,又对其出资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规定的矛盾导致了国有上市公司真正所有者的缺位,所有者缺位使国有上市公司徒具其形而无其神,导致了监督者的缺位,也就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

  而《物权法》草案中,国家所有权得到专门表述,国资管理体制的法律地位初步得以确定。这一切都已触及国资改革的核心层面,国资改革是一艘航空母舰,规模庞大、情况复杂,而物权法等法律制度就是强大的护航舰只,物权法的出台,将推动国资改革进入法律护航、制度导引。

  此次,在突出私人所有权保护的同时,《物权法》草案亦强调了对国家、集体所有权的保护。《物权法》草案明确:“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从1988年的财政部国资局到现在的国资委,面临的最大尴尬之一就是在人大立法的层面上无法可依。尽管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确立了‘国家所有,分别代表’的管理体制,但行政法规的立法层次显然还不够,只是国有资产法的过渡安排。而在《国有资产法》千呼万唤不出来的情况下,翩然登台的《物权法》草案无疑是雪中送炭。”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李明良副教授表示。

  《物权法》草案第57条明确规定,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也就是国有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别代表。这样的表述就为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供了基本依据。

  物权法也为下一步出台《国有资产法》奠定了基础。曾在财政部企业司任职的一位人士表示,法律是分层面的,第一层面是民法,在民法之上有一个物权法,在物权法之上还要有特殊的财产法,国有资产法的层级定位应该是特殊财产法。因此,从根本上说,在国有资产法出台之前,应该需要先出台一部物权法来解决财产的法律问题。

  同时,《物权法》草案还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认为,这是针对近几年来集中暴露出国有企业MBO中普遍存在潜规则:自卖自买、暗箱操作、虚假评估、风险转嫁等现象。

  专家指出,《物权法》草案中加入这一条款,是将规范国企高管收购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是继今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施行之后,我国对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进行规范的又一重大举措。

  动产质押扩大融资渠道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表示,当资本市场发展成熟后,大企业会离开金融中介,通过向公众募股或发行债券的融资方式直接走向市场,但中小企业大部分还要靠银行信贷。因此,商业银行要有危机感,必须面对中小企业以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目前,国内的中小企业规模小、自有资金不足、信誉不高、信用等级普遍较低。信用缺失增加了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与变数,使银行与企业间的正常交易变得偶然和难以预测,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存在着较大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因此银行难以把中小企业作为重点贷款的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实力较弱,特别是一些处于竞争领域的中小企业,淘汰速度相当快,万一企业出了问题,如果再没有相应的质押或抵押担保,贷款回收没有任何保障。所以,我们一般不会把中小企业作为主要信贷客户。”一位在银行信贷部门工作的人士对此并不讳言。

  针对这一现象,吴晓灵表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金融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平台。此次借制定《物权法》的时机,对我国担保制度进行修改,非常必要。

  她认为,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金融市场化的步伐渐行渐快。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承诺的逐年兑现,外资纷纷进军金融业,我国金融业的竞争不断加剧,信贷市场面临的压力与日俱增。

  《物权法》最新稿草案中,新增加了存货等企业动产可以抵押;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路、电网等收费权等应收账款可以出质的相关内容,可以说是重大突破。存货、应收账款可以用来抵押、质押,极大地丰富了担保物的范围,提高了交易流动性和便利性。从金融机构角度而言,有利于经营创新,拓展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贷款因过多依赖不动产抵押方式而形成的金融风险,降低不良率,提高与外资银行竞争能力;从借款方角度而言,使欠缺不动产作为担保物的中小企业可以获得银行资金,从而打开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死结。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法律制度研究处的朱红表示,《物权法》清晰界定充分保护财产权和担保权,现在《物权法》正在修改过程中,应该很快有一个新的法则出来。在《物权法》当中应该不区分所有制的形态对财产权进行充分平等的保护,建立高效的物权登记制度,完善动产担保制度,建立浮动抵押制度,以实现对财产充分有效的利用。

  然而,学者对此持较为谨慎的态度。

  江平认为,现在争论很大的一个问题是债权能否作为质押。《物权法》草案有一稿曾提到债权可以作为质押,但又去掉了,债权可以作为质押能够扩大担保的手段和方式,但具体在操作层面该怎么办的确是一个难题。再比如,在讨论《物权法》时,曾讨论过浮动抵押权,即把企业的全部财产都作为抵押担保,有的国家叫全产抵押,浮动抵押也面临着很多问题,企业经营不善时该如何处理就是其中一个。

  《物权法》是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部法律。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的《物权法》草案指出,“本法所称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由于涉及产权界定,势必触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难题,也因此导致了《物权法》的屡屡难产。

  早在1999年3月,《合同法》顺利通过的当月,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梁慧星领导的课题组就向立法机关提交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未定稿)。同年5月,立法机关在北京前门饭店召开物权法专家讨论会,讨论了这个草案。并在同年10月向立法机关正式提交了最后定稿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

  2000年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也领导了一个课题组,完成了其《物权法》草案的建议稿。

  这两部建议稿提供给立法机关以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01年5月,产生了一个内部草案。这个草案在2001年5月召开了专家讨论会进行讨论。会后到了2001年年底,法工委就产生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01年底的《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到了各地方人大、法院、部门和各法学院征求意见。按照当时的设想,这个草案在2002年讨论进入审议的程序,在2003年的人大会议上要审议通过。

  也正是在2001年底,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领导作出指示,要加快民法典草案的制订,要求2002年完成民法典草案,要在九届人大常委会上审议一次。根据这个指示,在2002年就把《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审议工作停了下来,着手进行民法典的起草。经过一段时间停滞后,于2003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物权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2004年10月,经过修订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物权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2005年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在7月10日将这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向全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教授叶林表示,“虽然草案再次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但经历了这么久终于出台了这个草案,不管怎么讲,有比没有强,至少往前走了一步。”

  截至《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后,8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10032条。而《物权法》草案对资本市场同样引起了巨大的反响,特别是对确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和动产质押更是激起了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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