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达美医药因“以欺诈手段注册”将被工商注销之际,又获药监认可并继续经营
近年来,南京达美医药公司(下称达美医药)一再成为南京医药界关注的焦点。
之所以成为焦点,是因为工商部门认定,达美医药在企业登记时,冒用了他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且属情节严重,应撤销其企业登记。但就在工商部门将作
出处罚时,江苏省药监局给达美医药发了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疑问因此而起:一个已被工商部门认定为违规的企业,如何顺利地从省市药监局拿到药品经营许可证?
[职工质疑]
天营公司到哪里去了
上个月,南京达美医药公司关联企业———南京天营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天营公司)的职工将江苏省和南京市两级药监局告上了鼓楼法院,要求确认省市药监局给达美医药发出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天营公司原属南京市药品管理局(南京市药监局前身),原名为南京市药品经营公司。1992年改制后即更名为南京天营医药有限公司。
在行政起诉状上,一名天营公司的退休职工称,本来医药费尚能报销,但从2003年至今,天营公司连地方都没有了。“找到原来天营公司的一班人,他们说天营公司已经更名叫达美医药公司了,是新的公司,与天营公司无关,让我们不要找他们了。”
事实上也是如此,退休职工后来委托律师查询发现,无论从工商局的企业资料还是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天营公司和达美医药确实是两个独立的单位:有自己的营业执照,有自己的法人证号。
无奈之下,天营公司的退休职工们找到了自己公司的原上级———南京市药监局,但“局里让我们找达美一班人,达美的人又说不管。推诿至今,我们的问题仍未解决。”
达美医药和天营公司确实是两个单位,但天营公司的人怎么全跑到达美医药去了?找人办事怎么都找不到了?
有的职工觉得事情蹊跷,就想把这里面的事情搞清楚。这时,他们了解到,在提起此次针对省市药监局的行政诉讼前,因此事还有一起诉讼,起诉方是中国药科大学制药有限公司,时间是在今年的5月15日,但半途而废。
[天营公司]费尽周折变为“达美医药”
提起中国药科大学制药公司也将省市药监告上了法庭一事,代理该案的张巧林律师告诉记者,案件内容也是要求确认省市药监局给达美医药发出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2004年3月,张巧林代表中国药科大学制药公司向天营公司讨债时,惊讶地发现“天营公司的人财物都转移至达美医药,从法律上讲,天营只是一具空壳而已。”
一年多的连续跟踪,张巧林对此案了然于胸,目前此案经省市两级工商局的调查也变得十分清楚:
2003年4月8日,达美房产公司(天营公司股东)和天营公司以出资人的身份向工商局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要求成立达美医药公司”。南京工商局当时予以核准,并出具了第一份编号为[2003]第04080335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南京市工商局称之为“第一份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就在当天,同一个经办人又来到南京市工商局,要求将第一份通知书中的出资人天营公司改为天鑫商贸公司,并重新领取了一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这是第二份,编号仍为04080335号。
一天内就将要成立新公司的出资人变动,即使在商界人士看来,这也是不正常的。一位代理工商登记的从业人员告诉记者:“常态下,筹备成立一个新公司,应该有比较固定的合作出资方,哪有一天内就会反目的合作伙伴?”
后面发生的事实证明,醉翁之意不在酒。
第二天(2003年4月9日),天营公司向省市两级药监局提出申请,要求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南京达美医药有限公司”。
作为前置手续,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是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所必需的。按道理,天营公司应该拿第二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药监提出申请,然而事情却与此截然相反。按照市工商局的调查称:“达美医药于9日凭第一份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向南京市药监局申请天营公司更名,并经省药监局核准,取得了名称为达美医药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4月14日,经南京市药监局初审后,江苏省药监局审批同意天营公司将名称变更为“达美医药”,并于当天发出了以达美医药为名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4月17日,第二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被人拿到了南京市工商局,该局的调查称:“两出资人(第二份通知中的天鑫商贸和达美房产)将该通知书和其它材料提交,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法定形式。”
当天,南京市工商局发出了达美医药公司的营业执照。
“改个名称”为什么要如此大费周折?
回头来看事情并不复杂,因为达美医药公司必须在第一份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中出现“天营公司”的名字,有了这个名字才能以“变更名称”的名义去和药监局谈,以获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但如果真如张巧林律师认为的“达美是为了逃避天营的债务”,天营公司就不能出现在新成立的达美医药股东中,“所以第二份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将天营公司的名称换了,以用于申请成立新的企业。”
[省工商局]
达美医药有欺诈行为
整个事情里面,有一个核心的东西,就是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销售在我国是个特许行业,只有拿到了这个证,才能进入该行业开展医药业务。
张巧林律师介绍,早就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天营公司通过向省市药监局申请更名为“达美”,拿到了以“达美”为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再用这个证到工商申请成立名为“达美”的医药公司,达美医药就成了一个“合法”拥有药品经营资格的公司了。
2003年9月25日,在一份落款落章为“南京天营医药有限公司”的《通知》上,写着这样的话:“尊敬的客户,(天营公司)从即日起与您单位的经营活动及业务往来由南京达美医药公司执行。”通知后,附上了以达美医药为名的税号、账号和开户行信息。
针对达美医药的这些行为,省工商局今年作出的苏工商复字(2005)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此有清楚的认定:“达美房产公司和天鑫商贸公司(均为注册“达美医药”时的出资方)在没有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冒用他人《药品经营许可证》设立达美医药公司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本案中,上诉两出资人在没有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冒用他人许可证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秩序和公司登记管理秩序。”
省工商局认为:“(达美医药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业界质疑]
达美医药怎能继续经营
事实上,达美医药并没有撤销,现在仍然在经营,而且比省工商局作出“应予撤销”行政复议前还要“合法”。
中国药科大学制药公司在起诉省市药监局的起诉状上称:“被告(省市两级药监)的行为,使该违法成立、依法应当撤销的企业又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这就不仅是什么过错了。”
这让省工商局也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达美医药违法登记应予撤销,本是他们严肃法纪职责所在,但省药监局却给达美发了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省工商如果要撤销,反而是在违法行政了。
2005年3月16日,达美医药拿着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向南京市工商局要求办理增加药品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南京工商局依法予以办理。
所以省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称:“责令南京市工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达美医药公司的设立登记已无必要。”
此事留给业界的猜测很多:药监部门是不是有“漂白”非法企业之嫌?
省药监的解释是,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达美医药在提交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时候,他们已就该公司的环境、人员资质、设备和管理作了考察,“他们的条件已经达到了给予发证的条件,给他们办证是依法行政。”
承担更名初审的南京市药监局曾以“案件正在诉讼期间”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观察]
许可证发放是否存在瑕疵
近日,省药监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提起诉讼的退休职工们已经撤诉,记者随后从职工们的代理律师张巧林处确认此事,他告诉记者,撤诉的原因是因为“职工们得到了解决其医保问题的承诺。”
职工们的问题看来是解决了,但是因达美医药《药品经营许可证》而起的质疑仍未平息。采访中,记者就其中的两个问题向江苏省药监局的工作人员提出疑问。
首当其冲的问题便是,达美医药以“欺诈手段”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能不能避免?
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上述第一份《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最下方,写有“拟设立企业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栏里,写有南京达美房地产公司和南京天营医药公司的名字和出资额。达美医药正是凭此从省药监局获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更名,但天营公司以股东身份出现的这份通知书上,明确写着“拟设立企业”。
新成立企业与企业更名显然是两码事,药监在审核材料时是否注意到此细节?
省药监局的工作人员称,在办理此项更名时“《通知书》本身只是去查询企业名称的唯一性,主要依据的是天营公司交上来的变更申请。”
记者采访到一位研究行政法的律师认为,《通知书》作为办理变更的前置程序之一,其所载内容均应该为下道程序的执行者所考察,“即使药监部门在操作中忽视了,也只能说明其工作有疏忽。”
问题二,工商部门已经认定了达美医药用“欺诈手段”获得虚假证明通过企业登记,药监部门是否应当认定其在经营期间系无证经营,违反了国家有关药品专营的规定?
省药监的解释是,实际上他们在工商部门查处同时的去年底,停止了当年达美医药《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注册。
该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与无证是两个概念。“我们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里,没有一个条款规定针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此证经营’应该如何处理。”
他认为,达美医药在经营中确实有不规范的行为,但让药监部门执法没有依据。
上述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对此解释也有不同意见:“事实上,达美医药没有从合法途径获得经营药品资格,其经营药品的行为未得到法律允许,怎么就不是无证经营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