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地税局出台《社会力量办学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本报记者 王冰迪 昨日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为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特别制订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社会力量办学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介绍新《办法》将适用于个人自办的学校,举办的各类学习班、培训班所取得的收入。
记者调查
办辅导班收入非常可观
在兰州市城关区许多高校以及中小学周围或附近,一到放暑假和寒假,无论墙壁上还是电线杆上,到处都能见到招收学生的小广告。
据了解,就是在平时,各种门类的兴趣培训班也是非常多。在调查中记者了解到,由于这些培训班都是临时的,没有任何批文,除了交纳房租外,几乎没有其他成本,甚至在招收学生时连发票也不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师告诉记者,一些小学生兴趣培训班,每年的收入在10万元左右。
市地税局:
业余辅导班缴税几乎空白
昨日,兰州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05年兰州市业余辅导班收入缴纳税费的情况几乎是一片空白。因为这类培训班都属于现金交易,又没有代扣代缴单位,有好多连发票都不开,收入很隐蔽,因此税务部门对其很难进行监控。
新《办法》:
个人办学按个体户所得征个税
《办法》规定,从事个人办学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办学机构中长期从事教学活动的教师及其他员工,与办学机构形成雇佣关系的,其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未与机构形成雇佣关系的,其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办学机构统一代扣代缴。
偷税漏税:
追回应纳税款并予以处罚
《办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缴应纳的税款并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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