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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保险外汇资金允许投资境外股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 17:0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11日电(记者毛晓梅)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规定,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允许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

  《细则》明确规定,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只限于中国企业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资这类股票可采用一级市场申购和
二级市场交易方式。一级市场申购包括配售、定向配售和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配售等。同时在投资比例上,《细则》规定,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的总额,按照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达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投资单一股票最高可达该股票发行总额的5%。

  早在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保监会即紧急下发了《关于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导保险公司灵活调整外汇资金投资组合,投资于中国企业境外发行的股票,提高收益。此次《细则》的颁布,更是将这一新政策上升到法规的层面。

  另外,《细则》还首次将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货币市场基金等成熟投资品种纳入保险外汇资金投资范围。并对这些品种的信用等级和投资比例进行了规定。结构性存款的比例最高可达投资付汇额度的5%;住房抵押贷款债券的比例最高可达投资付汇额度的20%。

  此前于去年8月出台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外汇资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级别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中国的政府和国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信用级别在AAA级(含)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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