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亮 来源:中国经营报
记者获悉,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目前已经过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10月份人大常委会将第四次审议《物权法(草案)》。而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低调召开了“《物权法(草案)》修改研讨会”。
据参加此次会议的北京市发改委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张一平介绍,此次会议规格很高,参会人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以及部分商业银行副行长在内。会议比较一致地围绕《物权法(草案)》(第三次修改稿)中“担保物权”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我们的目的,就是请大家共同关注《物权法(草案)》,提出建议,以利于从法律上保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便利融资、规范管理和快速发展。”张一平说。选在四审之前召开此次研讨会,央行的意图很明确,就是要在未来的《物权法》中给银行留出足够的操作空间来。
尚有空白待补
“尽管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对担保物权已有了较具体的规定,但在《物权法(草案)》第三稿中,起草者没有意识到‘允许应收账款质押’、‘收费权及其他权利的质押’等方面的重要性,因此给漏掉了。”张一平说,这些方面是应该补充进去的,研讨会上很多金融界人士都建议增加这些条款。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在会议上表示,在《物权法》中应明确应收账款可以质押。据了解,如果我国允许应收账款质押,将盘活价值约5万亿元的企业资产。
与会人士赞成这种建议,某商业银行副行长认为,国际商业银行的实践表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已成为常见的现象;我国商业银行也已有此类尝试。张一平也认为,应收帐款是中小企业切实可用的动产担保资源。
目前的《物权法(草案)》第三稿中增加了“公路、电网收费权”的规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新型的收费权种类已层出不穷,因此与会人员表示,有必要在《物权法》中明确拓展收费权范围,或者采取概括性规定为可质押收费权的未来发展预留空间。
不过,也有与会人士表示,扩大“担保物权”范围也并不应该盲目进行,要注意担保物权的安全问题。
物权重于债权
今年6月份《物权法》的三审稿接受了人民银行的意见,取消了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在其“担保物权”中原则地写了一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此,苏宁副行长建议,应当删除这个“除外”规定。理由是:第一,担保物权人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是“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一基本民法原则的体现,也是得到普遍认可的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着力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情况下,在立法政策的选择上应偏重于交易安全,而不应在基本法律中为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开口子,这会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第二,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不同法律之间具有关联性。尽管《物权法》草案没有写优先权,但它把有关规定指引到了其他相关法律。比如,正在起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就涉及到职工债权与有担保债权的受偿顺序问题。因此,人民银行认为,无论是《物权法》还是《破产法》,都不应当改变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民法制度。对破产企业职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在我国这样的转型经济国家,应通过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
而张一平认为,债权等非担保物权有些情况下是可以有“优先权”的,但需要规范和正确对待。
统一登记体系
“应按照‘五个统一’来建立一个担保物权的登记体系。”张一平表示。具体来说,建立担保物权登记体系应该统一范围、统一程序、统一时限、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向社会公示。“这样做遵循的是‘简便、高效、低成本’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可行的,违背了其中一个就是违法的。”
据了解,在登记制度上,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三审稿并没说明国家由哪个部门、哪个机构负责不动产及动产物权、权利的登记、管理,以及不动产的开发和利用。
在会议上,不少人士建议,在《物权法》中对动产抵押登记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尤其有必要在统一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审查原则、公示方式、登记手续、登记效果等方面作出原则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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