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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集体合同条例11月1日实施 不得拒绝协商要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21:1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7日电(张淼淼 伊扬)“今后在集体协商双方签订集体合同时,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时,另一方不得拒绝或拖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副处长李长保7日表示,北京首次制订的地方性集体合同条例--《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在北京实施。以上内容是条例中对劳动报酬方面作出的明确规定。

  “北京市各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涉及135万人,但由于企业的集体劳动合同质量不高,职工们最关心的一些问题并没有纳入劳动合同。”李长保告诉记者,针对地方来说,此次制订的地方性集体合同条例比国家统一颁布的劳动法协商内容更具体、操作性更强。

  据介绍,《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共有8章58条,对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如何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和标准、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范。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三方联合制订,适用范围包括:北京市各企业、民办企业以及民办学校等非赢利性企业。

  据悉,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及相关单位正在讨论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参照本条例,届时将会作为《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的配套规定在11月1日与之同时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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