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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家公证机构裁并在即 公证体制改革前景不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18:13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牛晓波

  北京报道

  8月28日,在北京市公证处的网页上,出现了一条标题为“万众期盼中,喜迎公证法”的新闻。这一天,《公证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7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但对于王强来说,这个消息似乎并不带有很多“喜气”。作为北京市公证处的一位公证员,与自己的同事们一样,对这次通过的《公证法》可能给自己带来的改变已经忐忑了一年多。

  “按照《公证法》规定,司法部和省级两个层级就不能再设立了。”在当天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就今后公证机构的设置,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表示,“同一城市中不再出现两个层级的公证处。也就是说,一个城市的公证机构,应该是同一层级的。”

  按照这一精神,今后,在设区的市、直辖市设定公证机构的,在城区范围市辖区就不再设立公证机构。如果城区范围的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市就不再设立。

  “也算是一块石头落了地,下面就等司法部和北京市司法局的具体调整办法了。”一边翻弄着办公桌上的文件,王强的声音有些淡然。

  撤并部、省级公证机构

  “部一级、省一级的肯定要撤了,但直辖市和市级公证机构究竟怎么布局,部级、省级机构到底怎么撤并,部里还在研究。”司法部律师公证司一位官员对记者表示。

  据司法部提供的数字,目前,我国有公证机构3162家,分别在司法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四个层级中设立。

  “这种按照行政层级层层设置的办法,是与我国公证机构原来具有的某种国家机关的性质有关系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荣新认为,这从我们的公证机构从上至下都叫“公证处”可见一斑。

  1982年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条例同时规定,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但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长安公证处是司法部直属的公证机构。在此次《公证法》颁布之前,作为唯一的“国家级”公证机构,一直在业内处于龙头地位,主任王福家同时兼任着中国公证员协会会长。

  而按照段正坤副部长的说法,该处在《公证法》颁布后也将面临重大调整,因为司法部一级将不再设立公证机构。

  一位在该处工作了十多年的资深公证员对记者表示,这一调整将使长安公证处的性质发生很大的改变,尽管他认为长安公证处被撤并的“可能性很小”。

  “司法部直属的国家级公证处这块金字招牌没了,可能会对今后的业务有很大影响。”他认为,尽快重新定位是当务之急。而取消部级和省级公证机构,原来拢聚在这两级公证处的很多优秀公证人才可能会大面积流失,对该行业也将是一个沉重打击。

  其实,早在去年《公证法(草案)》颁布后,关于取消部级和省级公证机构的说法就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2004年8月举行的中国公证协会四届三次理事会上,与会理事们对这一变化群起而攻。

  而这些理事中,绝大多数都是省、直辖市、自治区、省辖市公证处的主任。会后,中国公证协会将与会理事的意见上报司法部。

  为此,段正坤副部长亲率官员赴京、沪等地,专程听取公证立法中直辖市公证机构如何设置的意见。而他们得到的主流意见是,最好不要撤销市公证处。

  段副部长当时表示,《公证法》还在研讨过程中,公证机构设置还无定论。而且公证立法之后,还会存在一定的过渡期。并要求各地公证机构一定要稳定军心。

  来自司法部的意见认为,取消部级、省级公证机构,减少同一地区公证机构层级,主要的考虑是避免和解决公证业内近年来甚嚣尘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只要在同一个业务管辖区存在一个以上的公证处,竞争就无法避免,无论你有多少禁令。除非在一个业务管辖区只设一个公证处。”王福家则认为,那样的结果就是,竞争固然是不存在了,但垄断形成了,而且是绝对的垄断。

  “不正当竞争的确是公证行业现存的一种病,必须诊治,但需要对症下药,不可乱用重药,更不可用错了药。”他表示。

  去“公”化的两难

  其实,公证行业改革并非始自今日。

  2000年7月,国务院就批准了司法部提出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这份方案现在被看做是公证体制改革的一份重要文件。方案要求:“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并强调,“今后,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

  这之后,公证体制改革进入一个快车道。仅仅用了不到一年,除西部偏远地区的个别例外,全国公证机构已经全部改制成为事业单位。

  进入2002年年初,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发布了《关于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在部分地区试行“个人合伙制公证机构”。

  按照通知的要求,设立合作制公证处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有3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有3名以上公证员作为发起人。

  “这种改革方向与当时的整个大气候有关。”中国公证员协会一位副会长认为,在事业单位改革整体推进的前提下,市场化取向几乎成为所有事业单位的发展方向,公证行业改革也不例外。

  据一位参与《公证法》立法过程的专家透露,在司法部起草的草案送审稿中,也曾有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有30万元以上的资产”这样的条文。但在公布的法律文本中,这一条被删除了。

  “可能是考虑到这样规定有将公证机构视为企业法人之嫌。”这位专家认为,由于在最后通过的《公证法》中,对公证机构的性质定位并未作出明确界定,而如果将其视为机关法人或事业法人,就不能提出这样的设立条件。

  而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司的官员透露,进入《公证法》起草阶段后期,合伙制公证机构试点已经基本叫停。

  “公证机构究竟是国家证明机构还是市场法律中介机构,是公证行业改革一直没能彻底解决的问题。”这位官员表示,也正因此,公证机构改革在向市场化方向试探了一下之后,又很快退了回来。他承认,此次通过的《公证法》,依然没能就此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

  《公证法》对公证机构性质的描述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而并未明确其究竟属于行政机关抑或事业单位,或者是企业性质的法律中介机构。

  在年初的人大常委会上,时任司法部部长的张福森在《公证法》立法草案说明中表示:“我们考虑,公证是否属于国家职能,公证处是否为国家机关,今后仍可以进一步研究,法律中对此可不作规定。”

  “目前来看,纯粹的市场化中介机构是一个不可能的选择。”北京市公证处的王强认为,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公证立法现状都说明,不宜建立纯民间机构性质的公证机构,而此次《公证法》通过之后,这个选择将更加不可能。

  “在保证国家设立的公证处的非营利的前提下,引入合理的竞争机制,建立民间公证事务所,从而建立国家公证机关和私人公证机构的公证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混合型’公证体系,应该是一个理想的方向。”有专家建议。

  市场化疑虑

  有专家推测,《公证法》刻意回避事业单位的定性,可能是因为事业单位在中国属于改革的对象,前途难卜。

  而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应该是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公证处并不属于上述组织。

  从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来看,总的趋势应该是:行政类的重新回到公务员队伍;大部分生产经营类的,转为按市场规律运行的企业法人;只有部分社会公益类的,有可能继续保留事业法人的体制。

  近年来,我国公证业改革毋庸置疑的方向就是非行政化。“这样看来,似乎只有市场化、企业化一条路可以走了。”中国公证业学会的那位副会长表示。

  但很显然,无论是学界、业内还是政府部门,对于公证的市场化走向都心存疑虑。

  “在事业单位改革方面,市场化只能是众多选择的一种。”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杨凤春教授认为,避免过度市场化倾向是当前众多事业单位改革必须注意的问题。

  他认为,有些行业或事项是可以市场化的,但也有些并不适合。而一些行业即使可以市场化,也不是“像卖白菜那样的纯粹、低级的市场化”。公证行业因为其中含有的某种政府公共权力职能的某种体现,恰恰不能像律师行业那样完全市场化。

  “将本质上应属公权力的事务让度给私人是不合理的,除非这个私人是非特定的所有人,也就是说除非大家都有这个权力。而对于公证权力来说,是不可能的。”杨凤春表示。

  来自公证业内的意见也认为,从我国目前公证业的发展来看,完全市场化是公证行业难以承受的。

  “我国目前法定公证事项寥寥无几,几乎所有的公证都依靠个人和单位自愿,一旦实行市场化,公证业务可能根本养不活几千家公证机构。”王强表示。

  司法部在最初提交的草案中,规定了多项必须公证的民商事法律行为。在一次立法讨论会上,有专家就此提出:设立法定公证,体现了国家对民商事法律行为主体行为的干预,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而理由只能是为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从公布的正式条文来看,立法机关最终舍弃了在《公证法》中明确法定公证事项的办法,而仅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申请公证。”

  “多年来我们提出的必须公证的建议不断被否决,以往已有且为数不多的必须公证规定也相继被取消,为什么?恐怕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未能对必须公证提出充分的理由。”王福家认为。

  来自司法部律师公证司的消息显示,作为监管部门,他们的意见更倾向于搁置定性争议,先动手进行机构设置上的调整。“到底这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可能会涉及到上千家公证机构,必须做好充分的计划和准备。” 该司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

  他表示,司法部正在抓紧进行公证机构撤并调整方案的制定。而此前,司法部已经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机构确保“工作不断、秩序不乱、队伍不散、国有资产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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