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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入市开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14:09 和讯网-《财经》杂志

  广东省的地方法规允许省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交易,打破了“农地非经政府征用不得合法转为非农用途”的旧制,也开创了征地制与农地直接入市制并存的新时期

  □ 本刊记者 常红 晓实习记者 苏丹丹/文

  “我们村现有4000亩耕地,我们准备逐年申请转为建设用地,将来把土地都租赁出去
——希望不用耕田都有饭吃。”在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梅冈村,村主任苏栋威对记者说。

  这个夏季,广东省各城郊的农民们正在为一个“梦想”激动着。

  农民“不用耕田都有饭吃”——这个理想何等“离经叛道”!可事实上,苏栋威与乡邻们离实现这个梦想仅一步之遥。

  今年10月1日,《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据此文件,广东省内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都可直接进入市场交易,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此举旋即被专家称作“农地直接入市”。在过去一些年里,梅冈村已有1000亩耕地先后获准转为工业建设用地。如果《管理办法》施行,这1000亩建设用地便可合法自由流转,包括自由出售、出租、转让、转租、抵押等;果如此,村集体和农民的收益会更高,也更有保障,将远超出征地所得的补偿。

  今年5月17日召开的广东省府常务会议上,《管理办法》已获通过,并于6月23日以省长令的形式正式公布。8月4日,广东省政府就此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政府副秘书长周炳南表示:“《管理办法》是一项探索性立法,开创了全国的先河。”

  “探索性立法”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广东省此次出台《管理办法》的确具有超前性。

  到目前为止,中国惟一的涉及土地分类、用途、规划等相关管理的法律,是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其中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据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论耕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都必须征为国有后才能出让,农民只能得到最高不超过农地常年产值30倍的补偿。

  这些相关规定意味着,农民并没有对集体土地的处分权,实质上就没有土地财产权,更无法获得土地出让的收益。

  但是,由于农民的宅基地都是祖辈传下来的,加之国家要推动农村城镇化,出于现实的考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同时也留出了“政策口子”: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用于“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这个“政策口子”在现实中却被越撕越大。自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在广东“珠三角”、江苏、浙江等沿海地区,以及内地一些城市郊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规模巨大且惊人。

  据2000年初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讲话,中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2.7亿亩没有盘活。

  据广东省国土资源部门估计,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全部建设用地总量的50%以上。2002年,佛山市南海区工业用地共15万亩,其中保持集体所有性质的有7.3万亩,几乎占了一半。

  据北京大学教授周其仁的调查,江苏省昆山开发区8万多亩工商用地中,未经国家征地、由农户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约2万亩。这些集体土地都是农民所有的建设用地。

  实践总是比文件和规定来得更加现实,“农地非经征用不能转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在这里显然成了个“摆设”,不可能得到严格执行。另一方面,私下自发的土地流转缺乏规范,较长时期内,建设用地大多仍处于集体组织内部无偿或低偿使用和无序管理状态,一些乡镇企业借此“倒卖”集体土地使用权,也酿成诸多问题。

  与其无效地防堵,不如有效地疏导。集体建设用地亟须明晰产权,通过流转实现其市场价值。在广东省等沿海地区,这种要求来自企业和农民集体,也来自基层政府。

  早在2003年,广东省政府曾发布《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全省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凡合乎一系列限制条件的集体建设土地,“可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并享有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的权益”。

  广东省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不啻对两年前这个《通知》的“法律化”,并且增加了“土地转租”的流转形式;同时对各种流转形式分别进行明确规定,并要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收益50%以上要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

  “过去的《通知》比较原则,只是指出了方向和目标。这个《管理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更具操作性,也更具体。”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王功慧对《财经》说。

  打破“独家供地”

  尽管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多次强调,此一《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但是诸多专家还是从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角度,给予了高度评价。

  目前,中国城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可以买卖,农民的农地承包权依照《农地承包法》也可以流转,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则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范。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王小映博士认为,“广东的《管理办法》触及中国土地管理的最后一个‘死角’,是农地制度改革的一个积极探索。”

  北京大学教授周其仁则指出,农地直接入市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合法的产权转让可大幅降低交易费用,增进农民福祉。“从这部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我们这个农民至今占人口多数的国家,有一个地方的农地可以合法地进入市场转让了。重要的是,从此打破了‘非经政府征地,任何农地不得合法转为非农用途’的传统,代之以一个征地制与农地直接入市制并存的新时期。”周对《管理办法》高度评价。

  这也意味着,《管理办法》实际上改变了土地统一征用制度。“原来法律规定建设用地必须由国家征用,由政府垄断供应,是国家‘独家供地’,今后则可能‘多头供地’,各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供应集体建设用地。”王小映博士分析指出。

  中国土地市场上过去只有一种产权,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交易。《管理办法》实施后,除了宅基地,其余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完全可交易。今后的建设用地市场将会有两个“土地产权”: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个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两者同权同价。中国土地市场的“城乡分割”态势将被打破。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放开,意味着征地范围缩小了。”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黄小虎研究员解释。如果农民集体可以合法地与工业企业等谈判,自主地市场化出让集体建设用地,就大大压缩了征地范围,有利于形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从而为政府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提供参照系。

  农地直接入市,还有利于降低中国工业化的成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刘守英指出:“农民直接与工业企业谈判,价格可以商量,有灵活性,可能比政府征用后再出让更低。”

  国土资源部有关官员也在关注广东的《管理办法》。记者获悉,国土资源部近期频频有官员赴粤调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已经有大方向,改革的原则已经确定,全国范围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已经进入立法层面。”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莫晓辉对《财经》透露。

  未竟之路

  在给予广东的做法高度评价的同时,专家们也认为,《管理办法》要能真正贯彻实施,彻底实现“同地同权同价”,还需要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如怎样确定集体土地的基准地价、土地股份合作制如何与《管理办法》衔接、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如何建立、如何处理农地入市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如何从制度上确保农地入市经绝大多数农民同意,等等。

  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律师李平指出,《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土地流转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这还“远远不够”;应该规定集体土地的流转程序必须完全公开,失地农民应直接参与流转的谈判。在李平看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际上是把农民30年的承包权流转了,承包权是农民的财产权,当然应当有失地农民直接参与谈判,讨价还价。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王小映博士的观点是,《管理办法》可能引发新的利益调整。因为农地入市,实际上对村干部和农民都构成激励,村集体可能会规避规划、谋求更改规划、违规违法流转等,谋求增加自己和集体的收益。因此,应对之策是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实行村务公开,完善土地价税费体系和土地登记体系。

  专家认为,由于不能突破《土地管理法》,广东《管理办法》也存在严重的缺陷。如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不能流转”,以及“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等。

  关于宅基地问题,其实,目前全国性的农民宅基地流转已相当普遍。据国土资源部国土勘测规划院近年在北京郊区的调查,北京城乡结合部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宅基地都存在“地下交易”。另据中国土地学会2001年在浙江的调查,义乌市1997年4月至2000年,全市农村宅基地转让3223宗,面积21.89万平方米。其中,受让方为本村村民的占48.15%,受让方为非本村村民的占36.24%,受让方为城镇居民的占15.61%。这些转让行为85%以上都是私下交易,未办任何手续。

  专家指出,不允许宅基地流转,主要是决策层担心放开宅基地买卖,会导致农民失去房屋,居无定所,影响社会稳定。其实,如果能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宅基地流转可能更有利于增加耕地,推进土地集约使用。

  “简单地禁止城里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却没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实际上等于放弃监管。”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黄小虎指出。

  至于“流转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有专家认为更是费解。城市土地可以搞房地产开发,集体建设用地为何不能?一方面要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一方面又做出这样的存有歧视意味的规定,既对农民实现自己的土地财产权利十分不利,也有悖于权利公平原则。

  专家指出,从长远看,中国应该建立城乡统一的、以用途管制为中心的土地管理制度,不宜继续按照土地的所有制不同来制定土地管理政策。广东此次《管理办法》迈出了第一步。

  本刊记者 毕爱芳 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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