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规范产权无偿划转铺路央企重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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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03:35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张馨月 发自北京 昨天,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公布,这是国资委成立以来,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和批准办法首次作出明确的规定,也将促进央企资源得以优化重组。
无偿划转 《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按照刚刚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这部分国有产权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无偿划转是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常用的一个手段,此前一直沿用财政部1999年9月27日颁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央企重组是国资委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多次表示,重组要以企业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在非主业同业重组整合工作,可以通过无偿划转、置换等多种方式使企业的非主业资产向具有优势的企业集中。 今年6月14日,同为央企的寰球工程公司就采取资产无偿划转方式整体并入中石油,成为其全资子公司,完成了央企又一次较大规模的合并重组。 “无偿划转实际上就是这个兜的东西放到那个兜,程序比较简单,主要在于划出方和划入方双方协商的过程。现在大规模的合并重组大量出现,由国资委出台制定《办法》是以出资人的代表、产权所有权人的身份对此进行规范。”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曾经参与了《办法》的讨论过程。 防止“拉郎配” 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刘澄也告诉记者,国资委出台《办法》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规范无偿划转的程序,另一个就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重点在于程序上的规定,堵住法律、监管上的漏洞。 有学者认为,无偿划转行政指令性强,经常出现不顾划转双方实际情况的“拉郎配”现象等问题。但钱卫清表示,这是目前国有资产做大做强、重新配置资源的需要。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钱丽萍曾经撰文提出建议:有的地方名为无偿划转,却含有一些优惠条件或限制性条件,存在不规范或违法的内容,违背了无偿划转的基本原则,导致暗箱操作现象。现实中也有国有企业为解决本企业职工子女的就业及分流富余劳动力等问题,兴办集体性质的“三产”公司,而这类公司从办公场所、厂房设备到原材料、资金等全部都由该国有企业通过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方式进行,造成了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更有国有集团公司为达到逃避企业债务的目的,也会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转移企业良性资产。她认为,从制度修补上入手在源头上堵住缺口,才是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途径。 债务关系 “无偿划转当中,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是最重要的。”钱卫清说。 《办法》明确了这一点: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国资委近期正在出台一系列文件,加快构建监管平台,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动,为大规模的资产转移创造条件,为央企重组,国有资产战略布局结构调整扫清障碍。”刘澄说。 钱丽萍认为,政府部门在无偿划转中,更多的应该保守、退守在审批者、监督者的地位,“因为一旦政府部门主动参与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的过程,在划转过程中可能会形成自己独立的部门利益,必然使其丧失了监督者所应有的客观与谨慎,难以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 “希望政府能够慎用这种权力,在提高速度的同时提高配置效率。”刘澄强调。 相关链接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可行性研究内容包括: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