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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为打造百大央企铺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01:01 中华工商时报

  见习记者 吴君强 6日北京报道

  出台《办法》细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规则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上月底才表示要加大中央企业并购重组的步伐,并自订目标,央企最多留100家。6日国资委就为这个目标推出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
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国资委表示,《办法》是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观其内容,《办法》实际上为打造百大央企辅平了道路。

  《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办法》对于企业并购重组的方向做了详尽的安排。根据《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再次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在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上,《办法》做了严格规定: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并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对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办法》规定了不得实施无偿划转的5种情况: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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