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5〕524号
关于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陶瓷砖(征求意见稿)》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卫生陶瓷(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有关单位:
我局组织编制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陶瓷砖(征求意见稿)》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卫生陶瓷(征求意见稿)》已由标准编制单位完成。现将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于2005年9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函复标准编制单位(有关材料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sepa.gov.cn)上查询和下载)。
标准编制单位联系方式:
中日环境保护中心 刘尊文 曹磊
电话:(010)8465297584652970
传真:(010)84641997-8510
email:caoley@sepacec.com
地址及邮编:北京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100029
附件:1.《环境标志产品要求 陶瓷砖(征求意见稿)》
2.《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卫生陶瓷(征求意见稿)》
3.《陶瓷砖标准编制说明》,《卫生陶瓷标准编制说明》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主题词:环保 标志 技术要求 意见 函抄送:中日环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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