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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欺诈者要付惩罚性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 11:5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 (记者 吴铎思)《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9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办法在加大消费权利保护、方便消费者维权、降低消费维权成本方面开列了很多细则,对消费者日常生活中容易碰见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被舆论认为是对《消法》的细化。对于商家频频打出的“售出商品,概不退换”、“打折机票不能退”、“酒店退房截至中午12点”之类的格式条款,以及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店对该卡拥有最终解释权”等等———这类霸王条款,现在被福建明令禁止。

  近年来,商家对消费者侵权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事件不断增多。这个《办法》充分考虑了这些现象。它规定:当经营者有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物品、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的行为;有造成消费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行为;有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行为,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至少5000元的精神损失赔偿。

  据介绍,惩罚性赔偿是该《办法》特有的一项赔偿制度。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价款的一倍。《办法》对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十四种构成欺诈的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给不法经营者设置了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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