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逃贪官的外逃轨迹被披露 大体有四种去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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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 10:09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中新网9月6日电 今天的检察日报·廉政周刊披露了中国外逃贪官的外逃轨迹,同时披露了贪官外逃的四种去向。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索维东认为,只有树立国际合作理念,才能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更好地开展 贪官外逃轨迹是:
制造种种“合理”名目,将妻儿弄出国 “暗度陈仓”,将巨额不法资产转移出境 贪官暂留国内掩人耳目,静观时变 一有风吹草动,贪官迅即抽身外逃,溜之大吉 贪官外逃的四种去向分别是: 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低的腐败分子,大多就近逃到我国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俄罗斯等。 案值大、身份高的贪官大多逃往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 弄不到直接去西方大国证件的贪官,索性先龟缩在非洲、拉美、东欧不起眼的、法制不太健全的小国,暂时作为跳板,伺机过渡。 另有相当多的外逃腐败分子会通过我国香港中转,利用香港世界航空中心的区位以及港民前往原英联邦所属国家可以实行“落地签”的便利,再逃到其他国家。 索维东是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他对如何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思考较多,他认为,只有树立国际合作理念,才能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更好地开展。 他认为,首先要以司法合作推动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一是加强交流与磋商,统一对何为腐败的认识,为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一个基本标准。二是强化措施,增强司法合作,有效打击腐败犯罪。三是强化预防腐败措施。 其次,注意非刑事手段的法治化。因各国法律的不同,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容易引发分歧,那么就需要在各方可接受的底线基础上寻求法治化解决手段。如在民事救济、损害赔偿、诚信评价等方面应当尽可能地达成共识,扫清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障碍。这往往涉及到非刑事手段的法治化问题,各国反腐败规则的趋同化,将利于规范反腐败规则,落实反腐败的法律规定,进而在全球范围内有力打击腐败犯罪。 第三,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还要加强反腐败文化交流,构建共通的反腐败话语平台。这既包括反腐败经验的共享、反腐败对策措施的研究,也包括反腐败情报资料的通报与传递、反腐败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与交流、反腐败刑事调查与检控的办理与协力等诸多方面,既可是官方的交流,也可是民间的交流,以进一步增进了解,求同存异,扩大合作,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深入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