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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涉15项重大隐患须立即停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 09:25 新京报

  地方政府应暂扣该类煤矿相关证照,督察不力者将被究刑责

  据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 (记者 田雨 刘铮) 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煤矿,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直至隐患排除。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的特别规定》,明确了最容易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15项重大隐患,该特别规定已于9月3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强调,对于存在上述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就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并给予严厉处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由有关部门、机构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暂扣其相关证照,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力的,要对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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