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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特别规定实施 公职人员严禁入股煤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 07:41 北京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 (记者 田雨 刘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已公布并于2005年9月3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最容易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15项重大隐患,煤矿凡存在其中之一的,就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力的,要对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规定明确,在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对违反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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