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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应注意国外专利壁垒多头发展趋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11:0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5日电 (记者 李薇薇) 目前不少国外竞争对手积极设置专利壁垒,力图全面封杀我国企业的对外发展空间。对此,专家们提醒,要注意国外专利壁垒以下发展趋势:

  一、肆意排除政府公法审查与干预

  私有技术标准控制人往往通过保密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剥夺被许可人获取政府支持的机会。由于协议条款完全保密,而且“适用法律条款”选择了国外法律、“管辖机关条款”选择了国外法院,我国政府完全丧失了用公法审查、干预涉外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机会。另外在涉外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外国律师介入后,我国企业往往被迫与国外律师签署沉默协议、保密协议,使我国政府与媒体无法了解涉外专利纠纷的进展,无法提供必要的指导与帮助。

  二、专利费要价过高

  国外技术标准持有人的专利费要价已经非常离谱。例如,某国内DVD企业被美国DTS公司索要的专利费是每台12美金,超过媒体报道的10美元/台。此前,已经有30多家DVD专利权人陆续来我国收取专利费。我国企业签约支付的专利费已经达到19.2美元/台。按照这个标准支付专利使用费,我国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能够赚钱。

  三、专利许可合同歧视

  DVD全球统一许可合同应当无歧视地、平等地向任何潜在的被许可人开放。但是,国外DVD企业专利池管理人对国外某些被许可人私下签署降价协议、优惠协议的情况相当普遍。例如,某国内DVD企业被要求在签约制造特定数量的DVD播放机之前预付专利费保证金;相反,日本某企业仅需在生产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支付专利费。这种歧视性的差别待遇进一步加大了中国DVD企业的竞争劣势。

  四、重复收费

  这有两种情况:一是专利联盟之间的专利有重叠、交替现象。例如,MP3领域的几个专利池也存在这种情况。我国已经有200多家MP3企业。很多企业普遍反映两个最大的专利池中的专利存在重叠、交替现象。但是,我国付费公司提出这种不公平现象后,收费公司以同行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法律管制为由予以推脱。二是,零部件制造商与专利权人签署保密协议后,整机制造商无法知道采购的零部件是否已付专利费。另一方面,签署许可协议后,对合同的解释、争议全部适用国外法律,并只能由国外法院管辖。中国法律和法院对这种不公平的重复付费现象已经丧失管辖权。

  五、滥用虚拟管辖诉权

  技术标准持有人滥用互联网管辖权的情况也在大量增加。例如,2005年,某中国制造商和它的八家国外经销商被告上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无论诉讼结果如何,我国企业都需要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第一个月支付约30万美金的律师费;此后,律师费增加到300万美金甚至更高。被律师费这个门槛折腾倒闭的中国企业不在少数。

  六、滥发律师函

  目前,国外公司受本国政客宣传鼓动,以为中国没有任何高科技,完全依靠抄袭、模仿,实际上,国外公司,尤其美国公司为赢得市场竞争不择手段、落井下石、欺上瞒下的做法非常普遍。在互联网时代,用电子邮件发送这些律师函的成本很低,但是接到律师函后,中国企业的分析、答复费用很高。没等我们折腾完,别人早已经偃旗息鼓了。

  七、滥用中国海关执法制度

  目前,中国海关的出口知识产机执法案件中,大部分由国外企业发起,受打压的全是中国企业。国外公司大部分交担保后放弃了后续的专利诉讼。虽然国外企业损失了保证金,但是中国公司的国外客户都流失了。这种滥用出口扣货施打中国竞争对手的做法正严重损害中国企业的利益。

  八、恶意制造单向专利筹码

  中国企业在很多领域已经拥有少量专利把柄,但是无法对上述制造商产生威慑,因为来收取专利费的公司根本不生产任何产品。目前,我国企业普遍对专业的收费公司非常反感,也非常畏惧。这些公司往往漫天要价,在海关扣货、法院诉讼方面出手最为强硬。它们制造的

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最难破解。中国企业能够迈过专利收费这个门槛,关键要看我国能否很好地应付这些专业的收费公司。

  九、打包收费

  国外公司经常把失效的专利、国外专利、专有技术、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一并许可给中国公司,而不管中国公司的产品是否出口,不管权利在中国的专利有多少,更不管中国公司使用了哪些知识产权。这种行为往往令中国公司不堪重负。

  十、捆绑收费

  国外公司已经开始把各种许可协议捆绑起来,强迫被许可人全方位地为权利人“打工”。如果在一个环节上出了问题,中国企业的产品就会被俳除到合法产品范围之外。

  十一、跨国专利联盟

  专利联盟又称“专利池”,是专利人把形成某个工业标准,符合某个技术说明书、规格书的必要技术专利放在一起,统一对外签发联合许可的专利经营策略。跨国专利池为消除专利的地域性,不正当压制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成长创造了条件。

  十二、诉讼打压

  通过发起专利侵权诉讼,通过过高的诉讼费、吓通合作伙伴、获得临时禁止令等打压竞争对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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