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整政策控制成品油出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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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16:25 证券时报 | |||||||||
本报北京电 (记者 徐涛) 为保证国内成品油供应,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联合就今年年底前控制成品油出口有关政策发布通知。 通知明确,暂停汽油和石脑油出口退税,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另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已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汽、柴油产品全部留在国内销售,不再出口,按原油办理加工贸易内销补税手续。通知
通知同时明确规定,对个别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和中石化与境外企业签订的长期合同业务按以下方式处理:第一,西太平洋公司和湛江东兴石油企业公司,可继续从事原油加工贸易业务,加工数量按严格控制的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核定。第二,中石化供应港澳、越南市场的航空煤油,可以继续采取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出口航空煤油,具体数量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核定。第三,上述业务的加工贸易合同由商务部审批,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