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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公告期待透明作业 李金华小心翼翼谨慎自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01:25 中华工商时报

  实习生 方会磊 本报记者 李爱明

  “希望国家专门指定一个部门对审计署的工作也定期进行审计”,今年三月在南京大学的一场演讲中,李金华如是说。

  “李金华是在小心翼翼”,有人如此分析道。的确,对于正在风风火火开展的审计工
作来说,李金华的小心和谨慎自检是应当的。就是在那场演讲中,他还说“希望在未来三年内做到:需要审的都去审,只要审计过的,都公开”,他希望人们要逐渐习惯政府行政工作的公开化,“把审计和审计结果的公开化形成制度,形成习惯,每年都做,而不要再刮风暴”。目前国家审计机关只是将审计中发现的一些典型问题通过媒体或报告的形式,对外公告审计结果。后面一句话似乎更接近李金华内心的真实想法。所以在7月底召开的全国审计工作座谈会上,李金华还是将审计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列为“审计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表示要将“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紧密结合起来”。

  事实上,实现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一直是

审计署孜孜以求的目标。审计署在2003至2007年五年发展规划中就提出,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它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

  但是目前来看,这一步能否实现还有些艰难。就在去年《审计法》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第36条未作变动,仍是“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在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刘靖君看来,第36条中使用“可以”公告的表述,意味着审计结果公告是一种任意性的自由裁量行为,不具备强制力。并且对审计结果需要公布的范围也没有具体规定,使审计结果公开成为审计机关的权利而非义务。刘靖君建议在修改审计法时,将审计公告放在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将可以改为“应当”或“必须”,为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审计工作努力的方向”,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朱小平说。但同时他也认为,包括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内的审计体制转变还有赖于整个国家政治改革的进程,“可能会需要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去完成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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