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税法修订的力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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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 14:28 中国新闻周刊 | |||||||||
“税法的生命力就在于得到广大公众的认可和遵守,而公众能够参与到立法过程正是税收立法的巨大进步” 本刊记者/孙展 程征 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发布公告称,将于9月27日就《个人所
此次听证会的陈述人选定为三类,1.年满18周岁,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公民15人至20人;2.草案起草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代表各1人;3.全国总工会的代表1人,东、中、西部省、自治区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共3人,直辖市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1人。 “这是向税务立法民主化迈进了一大步。”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隆亨说。刘介绍,过去中国长期采取的税法立法模式为:先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起草草案,再报国务院法制办审查通过后,上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通过后提交给全国人大预算委员会或财经委员会,再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成为正式的法律。 2005年6月,刘隆亨所在的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给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了一份有关个税改革的意见书。 “过去在立法环节当中,专家比普通民众有更多的机会表达自己的建议,但这并不能代替民众参与立法,税法的生命力就在于得到广大公众的认可和遵守,而公众能够参与到立法过程正是税收立法的巨大进步。”刘隆亨说。 在此不久前新浪网进行的一个有关“个税起征点多少合适”的小调查当中,短短数日之内投票网民超过了30万,其中66.96%的网民选择起征点应在1600~2000元。如此高的关注度和投票人数也是类似调查当中不多见的。 “税法是典型的公法,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立法应该由全国人大制定,而政府必须依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征税。”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汤贡亮说。 但在目前的财税法律体系中,只有3部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正式税法和一部《税收征管法》,大约30部是国务院颁布的税收条例,50部是财税部门的规章,另有5000个行政部门的通告。 “这种4:30:50:5000的结构,对税制稳定不利,也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不利。”汤贡亮认为这种状况应该改变。 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1985年,全国人大又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而这也成为行政部门主导税率调整和征免税收项目的权力来源之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人士表示,在改革开放初期,授权行政部门制定税收条例有助于尽快形成财税法规体系,但是目前国家已经进入稳定发展阶段,有关征税项目、免税项目和税率调整等制定和修改税法的核心内容,其权限应当归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215年,在著名的英国《大宪章》中出现了“无代表则无税”的思想萌芽,而到了1689年的《权利法案》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国王不经国会同意而任意征税,即为非法”的原则。在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看来,税收依法而定正是对征税权力的一种限制,也是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基本要求。 他同时谈到了人大代表在此次推动个税改革当中起到的作用。“在近两年的人大会议当中,不少人大代表提出了目前《个税法》存在的种种问题,要求对个税进行改革,这也是个税改革能尽早启动的原因之一。而无论是公众直接参与立法过程,还是通过人大代表反映民意推动立法,都是此次个税改革中值得肯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