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柴国荣 徐祖贤 杭州报道 浙江省将信用建设纳入法制轨道。日前举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省首个信用法规——《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并以省政府第194号令发布。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浙江在信用立法方面走在了全国各省市区的前列。
建设“信用浙江”,打造“诚信浙江”是浙江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
浙江省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浙江”的具体抓手之一。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信用法规建设,早在2003年就列入了省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是浙江省对信用进行立法的积极尝试和重大突破,其主要功能是调整和规范政府机关、信息发布查询机构、企业的相关权利义务系列,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确定信息发布的管理和运作体制、明确信息征集范围和提供职责、规范信息分类和发布行为、建立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据了解,浙江省政府在抓紧信用立法,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步伐的同时,全省各地也在大力推进“信用浙江”建设。宁波市2004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用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中介机构信用建设,促进中介服务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温州市着手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工作,着手修改《温州市企业信用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湖州市以打造“三大信用工程”和开展“四大信用活动”的实施为突破口,培育全民“有信则立,无信则亡”的信用观念;舟山市在全市范围内举行“建立诚信制度,公布诚信承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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