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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明确矿难责任制广东省一副局长停职待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 11:14 第一财经日报

  昨天,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落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意见的整改措施,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草案)》。

  会议强调,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实行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更加严厉的措施。

  首先,进一步明确规定必须立即停产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凡存在容易引发煤矿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如继续非法生产,一经发现,要给予严厉处罚。

  其次,明确煤矿停产关闭整顿的措施。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暂扣有关证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对关闭煤矿要吊销证照。

  再次,对井下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经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轮流带班下井。

  第四,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在预防煤矿生产

安全事故中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对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企业负责人,要给予罚款、吊销资格证书、治安处罚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

  另外,广东省纪委初步查明,大兴煤矿“8·7”特大事故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个别领导和少数工作人员收受矿主的钱物、违规为其发放生产许可证,放弃监管密切相关。省纪委已责令省安监局副局长胡建昌和一处处长谭均伟、副处长王镇成停止工作,接受组织审查,以彻底查清相关违纪违法事实。对大兴煤矿矿主曾云高等两人如何取得警察身份和以警察身份开采煤矿又无人过问,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应负的责任正在查处之中。(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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