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今起施行国资交易价低于评估价90%要叫停
本报北京电 (记者 李扬) 昨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国资委将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而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
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即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此外,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办法》规定,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5项基本条件,即: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办法》强调,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还应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办法》还详细规定了核准和备案的整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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