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 靓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公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核准。经国务院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办法》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企业发生资产转让、置换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但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办法》指出,国资监管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资监管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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